法定盈余公积金在缴纳公司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法定盈余公积是指根据公司的净利润和法定比率应计的盈余公积。其提款比例通常为净利润的10%。法定盈余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不能再提取。
净利润(收入)是指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后公司的利润总额中的留存利润,通常也称为税后利润或净利润。
企业的盈余公积转增为资本,不涉及外部收益的性质,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年第118号国税中提到的“包括将盈余储备和未分配利润转换为资本”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不应直接分享从被投资方获得的投资收益,而应将这一部分进行分割(即投资者应从“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中分配给投资者的收益直接转移被投资单位的资本。此行为等效于将分配的收入再投资。
处理盈余准备金的主要帐户。
(1)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扣除“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科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产品)。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储备金,企业发展资金,职工薪酬和福利基金,记为“利润分配,提取储备金,企业发展资金,职工薪酬和福利基金”记录科目(准备金,企业发展基金)和“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2)在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决议中,使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增加资本,借记标的,并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弥补损失”,“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盈余公积金将用于分配新股,根据分配的新股计算的金额,对标的借方,根据面值计算的股票总面值股数和分配的新股总数,并记入“股本”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