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2008年第538号)规定,下列物品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 52号《通知》规定:“生产的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种植,收获,动物育种和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票据中所列的自产农产品;上述单位和个人以及单位销售的农产品外包由个人和仍在注释中所列农产品以外的个人买卖的农产品不在免税范围之内,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十一)其他植物
除上述植物外,其他植物是指各种人工生长的野生植物,例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小麦秸秆,豆类,土豆,藻类等。
根据上述规定,园艺公司在种植,购买和重新种植后免征增值税。如果出售外包树木的销售,则应缴纳增值税。生产或购买的树木销售不是农产品的初步加工,也不免征企业所得税。
问题1.租赁费可以作为房屋,公用事业和其他用品的租金进行租赁和核算。至少可以少缴财产税。因为租金收入的财产税是租金收入的12%。水电费可以由租户直接支付。问题2:可以将农场和制衣厂设置为独立法人。布料厂从农场购买的棉花可以从13%的增值税中扣除。在农场出售的棉花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本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种植,养殖,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换句话说,直接从事种植,育种,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其自己生产的初级产品的销售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率的通知》(财税[2002] 12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一般增值税支付农业生产者的销售额。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减免率从10%提高到1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税率的通知》(财税[2002] 105号)规定:支付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时,可以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减免税率的通知》以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 ]第12号)。
模式一苗种植+销售
这些公司免征增值税。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以下简称《细则》)明确规定,《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农业是指种植,养殖,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模式2苗木购买+销售
这些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应按照13%的税率计算和支付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3%的税率计算和缴纳应纳税额。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税范范围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5] 052号)规定,农产品生产者销售外包农产品,和单位和个人外包生产加工后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仍属于注释中所列的农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增值税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
待售的三苗示范+同步管理
属于“通知”中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商品销售+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方案2:单独提供管理和保护是业务改革和增加的征税行为,获得的收入分类为销售来自植物保护活动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依据:本公告附件3中的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第10节:“农业机械化耕作,灌溉和排水,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服务,家禽,牲畜和水生动物及疾病预防。”({}}模型四的苗木买卖与同时管理
是“通知”中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销售商品+应税行为,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税法以13%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税率为3%计算您的应纳税额。
模式5不同纳税人的三种税收情况(以一般纳税人为例):1.建筑和安装是主要业务,业务范围包括种苗企业。企业同时进行园林绿化和苗木销售的应税行为,根据《通知》中混合销售的定义,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根据销售情况缴纳增值税。服务。例如:某建筑安装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园林绿化建设合同,苗木销售总额为300万元。如果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不论进项税如何),则应支付增值税:300÷(1 + 11%)×11%= 29.73万元。
2.出售苗木是主要业务,其业务范围包括建筑和安装。企业销售的种苗也对园林绿化征税。根据通知中混合销售的定义,从事商品生产,批发或零售以及根据商品销售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分为两种案件:例如:一家苗木种植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并提供了总额为300万元的美化建筑服务。情况1:如果公司种植了种苗,出售自产种苗是免税的,但是建筑和安装服务应如何处理?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是否同时免税;情况2:如果企业购买了幼苗,则应支付增值税:300÷(1 + 13%)×13%= 340,500元。
3.建筑安装企业与企业A分别签订销售合同200万元和建筑安装合同100万元,并分别核算,属于本附件1第39条。注意“如果纳税人同时出售商品,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并采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则应单独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如果不分别核算, ,则应指定较高的适用税率”并发操作。案例一:企业种苗的,增值税为100÷(1 + 11%)×11%= 99,100元。方案2:如果是企业购买的,则应支付增值税:200÷(1 + 13%)×13%+ 100÷(1 + 11%)×11%= 328,900元。
以上三种情况反映出,对于相同的经济行为,有五种不同的增值税计算方法,这为企业规划带来了巨大的运营空间。
模式六的花卉租赁+维护
该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应按照17%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依据:《通知》附件1第15条提供了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