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筹划操作指南》
实用税收筹划
软件公司如何充分利用税收优惠
由于软件制造商享受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充分利用优惠政策是税收筹划的关键。通常,在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中应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合理推迟获利年度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规定,新软件生产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减”的优惠。从盈利年度开始。优惠政策。因此,合理推迟获利年度已成为税收筹划的核心。这可以根据收入和扣除额来完成。
●税收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可以有效地控制他们出售的软件。,从而推迟收入确认。该文件还规定,应根据开发完成的进度来确认特定客户的软件开发费用。软件生产企业可以很容易地控制完成进度。
●除了一般的税前扣除最大化计划方法外,软件制造商还可以集中精力加速折旧并增加对早期员工培训的投资。财税[2008] 1号文件规定,软件制造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实际发生额中扣除。
当然,进入盈利年度后,软件生产企业可以考虑对员工培训成本进行反向计划安排,即,将折扣期延长一半,甚至在以后的折扣期中扣除,以实现最大的税收节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实施中若干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应当将职工培训经费准确划分为职工教育经费。 。准确划分后,从职工培训费中扣除的职工教育费用的余额和余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如果公司进入免税期而故意不正确地划分免税期,则仅从薪水和薪金总额的2.5%中扣除员工培训费,超出部分将结转到以后的年份,而且免税期将延至折扣期的一半,甚至延续到无折扣期。
●必须注意,准备期不算作损失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份为开始计算其损益的年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在筹备活动中发生的筹备费用,不计入当期损失。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税收问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98号)第9条,公司所得税法未明确列为长期期望摊销费用,企业可以在开业当天的当年一次性扣除。这也有利于推迟获利年份。
申请及时识别高科技企业
从企业所得税计划的角度来看,软件制造企业还认识到高科技企业无法达到进一步节税的目的。即使在减半期间,软件生产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为25%÷2 = 12.5%,低于高科技企业的15%的优惠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1条第(2)款规定,居民企业也同时被认可
(4)接受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结果和年度审查结果的审查申请。
第六条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由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认可。中央政府。
软件企业认证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民政部门注册的地(市)级或以上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
(2)成员主要是企业,其中有30多家软件公司;
(C)具有固定的办公空间;
(4)熟悉软件行业的全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可以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软件公司的组织和标识。
第七条对本办法第六条对建立软件企业认证机构没有基本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临时任命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的有关认证工作。
第8条软件企业认证组织负责组织该地区软件企业的认证和年度审核。它的职责是:
(1)接受并授权该地区软件公司的申请;
(2)组织软件公司认证的审查和年度审查;
(3)提出授权区域内软件公司识别和年度审核的初步清单;
(4)将初步清单提交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5)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委托进行的其他识别工作。
第9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公司的识别和年度组织是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的责任,并且初步名单已提交信息产业部审查:
(一)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外资股占50%以上;
(2)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分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条信息产业部委托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对本地软件企业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第11条软件企业认证机构必须坚持服务软件公司,促进软件行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开放,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软件公司认证责任。软件公司认可的收费标准,由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12条软件企业的识别标准为:
(1)在中国合法建立的公司法人;
(2)计算机软件开发和生产,系统集成,应用程序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的业务和主要营业收入;
(3)具有由企业开发或拥有的具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格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所需的技术设备和营业场所;
(6)具有确保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和能力;
(7)软件技术和产品研发支出占企业年度软件收入的8%以上;
(8)年度软件销售收入占公司年度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清晰,管理规范,并遵守纪律和法律。
第十三条申请认证的企业应当向软件企业认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证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和学历,软件开发环境和业务运营;
(2)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副本和复印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运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企业开发和销售的软件产品;
(4)企业开发或拥有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注册证书,软件著作权注册证书或专利证书;
(5)系统集成企业必须提交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格等级认证材料;
(6)信息产业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条第14条软件企业认可组织应按照第12条的标准审查软件企业认可的申请材料。评审主要是形式评审,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审查的软件企业,认可机构应当向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初选清单。
第15条软件企业认证清单应由认证机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由税务部门签字批准,并颁发软件企业认证证书并报告给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十六第十六条年度审核系统由软件公司认可。地方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对授权地区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度审核。年度审核的结果应当由认可机构同级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由同级的税务部门签字批准,并报上级。由信息产业部门记录。
通过年检的软件公司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宣布,并在软件企业认证证书上贴上年度认证印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再享受当年《政策》规定的鼓励措施。政策。
十七第十七条认证软件企业可以凭本年有效的软件企业认证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十八第十八条企业对认证结果或年度审查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中央直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政府或信息产业部在公告发布后的一个月内。
要求进行审核的软件公司应提交审核申请和相关认证材料;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审查申请后的15天内答复是否接受该申请。受理机关应对审查申请书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审查决定。
条第十九条认证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事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或者对其进行重新认证。当地认证机构。应用。
第20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被视为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识别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软件企业识别标准和程序进行,但其生产过程应符合集成电路设计过程和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软件企业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还从事生产,生产,销售盗版软件或者未经许可使用软件产品的,认证机关应当向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取消软件企业资格,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认证机构可能会认为本文上段所列的软件公司具有绝对的重要性,并且在一到三年内不会接受其认证申请。
第22条企业申请软件企业的认证或年度审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本办法要求的材料和内容。如果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经认可的,认可机构应当停止接受认可申请,或者向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撤销该年鼓励“政策”的资格,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条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认可机构,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认可机构的资格。
条第24条在认定过程中,软件企业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渎职以谋取私利,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犯罪情节严重到足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
第二十五条软件企业认证申请表,年度审查申请表和其他软件企业认证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26}第二十六条这些措施的解释是信息产业部的责任。
条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