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跨县市的项目,应在项目所在地预缴2%的增值税,其余9%增值税应在公司所在地预付,以及其他税款和企业所得税的预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2010〕156号)。
关于所得税征收管理和跨地区运营建筑企业管理的通知如下:
1.实行一般分支机构制度的跨地区经营性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简易清算,和仓库的财务调整”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由建筑公司第二级或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门(包括与项目部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和合同部门,下同)没有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总资产汇总到二级分行进行统一核算,二级分行应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的规定,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
3.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门,应由总部每月或每季度按实际费用的0.2%预分配企业所得税到项目所在地。该项目的营业收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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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项目签发《对外经营税收管理证书》,其主要功能是要求将项目建设的企业所得税返还给机构所在地。其他建安税,包括营业税及其附加费,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支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区域经营性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跨区域项目部(包括由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门)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应当发给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果未提供上述证明,则项目部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敦促其补正期限;作为独立纳税人,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门应向地方税务主管部门提供总行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项目部门属于总行或二级分支机构的管理部门。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
跨区域项目部门应由总部每月或每季度按实际营业收入的0.2%预分配公司所得税到项目所在地项目和项目办公室税务机关预先付款。
您提到的2%是由签发外国管理证书的税务机关按一定税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即按8%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企业所得税,而0.2%在项目所在地预付的企业所得税当签发外国管理证书的税务机关收取公司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