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由总公司统一发给银行卡,总公司在南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目前,它们都已全部宣布。海安市地方税务局最近要求该分公司在工作地点缴纳个人所得税。分公司是否必须在工作地点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目前,有些企业设有分支机构,为方便工作,一些外籍人士的工资由总部统一发放,由总部处理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等事务。
因为“非独立会计”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并且非独立会计的分支机构需要在本地缴纳流转税,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成本和支出情况也更加复杂,提到的问题这种情况很难给出统一的答案。
为了促进税务机关的税收收集和管理,建议企业标准化工资支付方式,外派人员应尽可能在其工作场所支付工资,并在工作场所扣除税款。否则,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由其代扣代缴税款,并向所在地机构缴纳个人所得税。机构的。
1。居民公司的税收地点。
除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使用企业注册的地方作为纳税地点;但是,如果注册地点在国外,则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的地方是纳税地点。
2。非居民公司的税收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地方的,该机构或地方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的,可以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选择由主要机构或者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在中国未设立非居民企业,或者已经建立机构或地点但与从营业所获得的收入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则纳税地点应为以下地点:扣缴义务人。
(1)主要机构和场所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负责其他机构和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②拥有完整的书籍和凭证,可以准确反映各种机构和站点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损益。
(2)税务机关的审批是指由税务机关在与机构和所在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相同的级别上进行的审批。
非居民企业被批准集体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需要增加,合并,搬迁,关闭机构,场所或停止机构或场所业务后,应提前通知当地税务机关的报告;如果需要更改集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和地点,请遵循上述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缴纳地点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
1.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地点或经营管理地点(以下简称所在地)在县(区)外进行建设的,应当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用于签发出境业务活动的税收管理证书(以下称为外出营业执照),其营业收入应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计算和征收。否则,应将企业营业税的项目所在地(以下称建筑工地)的经营收入,从其经营收入中当地征收。
2.建筑安装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申请签发外发营业执照:
(1)中标通知;
(2)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4)此系统的构建团队。
地方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及时核发营业执照。
3.持有营业许可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现场时,应向施工现场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商务旅行许可证,并应根据完成时间表,先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服务,或根据完成的工作量,计算应付所得税的纳税证明。收到上述材料后,施工现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进行验证后进行注册,并且不再颁发税务登记证。企业将持有由当地税务机关签发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企业的业务活动完成后,应在施工现场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税务机关提交营业许可证。
4.对于外出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地方税务机关应主动与施工现场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并做好出境企业的税收确定工作。施工现场的税务机关应积极与当地税务机关合作,避免损失企业所得税。
五,营业执照由县(含县)或以上的税务机关统一打印并编号。县(市)税务机关要定期检查下级征收单位填写的营业执照状况,并加强对外发营业执照使用的管理保证了及时收税。
六。建筑安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政税收法规的规定建立账簿,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对于尚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设置账簿,账目混乱,信息不完整,无法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建筑安装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