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继续实行,特别是对小规模纳税人月中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之前,月销售额在20,000元(含本金)至30,000元之间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企业盈利性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 4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9,企业的年度最高应税收入从30万元增加到5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得金额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1,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规模,营利性企业,无论采用审计征税方式还是经批准的征税方式,年应税所得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享受应纳税所得额中包括收入减少额的50%,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按20%的税率计算。 2.符合要求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在预缴,年度结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您可以享受半税政策。3.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按季度统一预缴企业所得税。(四)企业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享受半税政策:五,企业在年度结算和结帐期间不符合小,营利性企业要求的,提前享受半税政策。付款,他们应该弥补交税。6.根据本公告的规定,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应在2018年第一季度享受免征半税政策的企业所得税预付款,并将其从企业中扣除以下季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减税20%
符合要求的小型且盈利的企业将按20%的减免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格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文件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
减少应税收入50%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税收入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盈利企业,应将其收入的50%考虑在内应税收入须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税收入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获利企业,其收入将减少应税收入包括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的小型低利润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3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下问题的通知》扩大扩大小规模和减少利润的企业范围以将企业所得税减半的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低收入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 9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扩大的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和低利润企业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1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