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中小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利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在上一个纳税年度内,征收的,符合小微企业利润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十万元(含十万元)的,本年预缴实际利润。企业所得税,预付款项前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规模,低利润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停止享受半税政策;如果该季度(或当月)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是预付企业所得税,则可以享受针对小型和低利润企业的优惠政策。
(2)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型获利企业按税率计税,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企业的条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10万元(含10万元)的,今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额应为10万元。如果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则可享受优惠政策。 ;如果您超过10万元,您将无法享受减半的税收政策。
具有固定税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整。
(3)在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新建的小规模营利性企业在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实际利润或应税所得不超过十万元。如果您的收入超过10万元人民币,就应该停止享受减半的税收政策。
1.小型,低利润企业免征增值税,并失去营业收入–政府补贴对象
2.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确认与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和企业的经营活动。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收益,非货币资产交换收益,无形资产销售,债务重组收益,企业合并与损失,差异,因债权人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政府补贴,教育其他退款,罚款收入,捐赠收益等。
3.会计: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在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
借款:银行存款
:递延收入
分配递延收入时:
借款:递延收入
贷款:营业外收入
(2)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助:
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微企业的年度应税所得上限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且年度应税所得不足50万元(储备金为50万元的小型,低利润企业,其收入按应纳税所得额的50%计算,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
前段所指的微薄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全国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员工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2.本通知第一条所指的雇员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人数和企业派遣的雇员人数。
中规定的雇员人数和总资产应由公司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节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年度平均值之和÷4 { {}}
在年中,如果开业或终止业务,则上述相关指标应以实际营业期为纳税年度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