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企业所得税如何筹划-营改增企业所得税认定

提问时间:2020-05-01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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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1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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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营改增企业如何交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核定批准开征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采用应税所得税率来验证公司所得税的征收情况,则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付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税收入=应税收入×应税收入率

或:应税收入=成本(费用)支出÷(1-应税收入率)×应税收入率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纳税人,这意味着将收入乘以“补贴率”。如果确定某个本地行业的应税收入率为10%,则相当于2.5%的“附加费率”。因此,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只要为批准收取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正确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就不会有问题。

关于获准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收入的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至25条非常详尽,在此不再赘述。但是,应该指出的是,如果股权投资收入虽然是总收入的组成部分,但它是“免税收入”,则应扣除;如果获得财政资金,首先,按照国家财政总局财政部的专项《关于处理财政资金公司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70)文件认为,如果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则视为“免税收入”应予以扣除。如果不满足条件,则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些已获准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公司正在接受“重组改革”。小规模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时,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计算方法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征收率)这时,产生的增值税不再包含在收入中。因此,增值税应不包括在批准的公司所得税的收入计算中。

此外,对于月收入低于20,000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规定》(财会[2013] 24号)规定:微型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确认为应纳税额。到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小微企业暂时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后“(财税[2013] 52号)规定了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应缴纳的有关增值税应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应在该部分营业外收入中包括增值税。可以确定为不符合条件的“补贴收入”或“财政资金”。

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具有“处置收入”和“净收入”确认的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权益和债务等资产转让的收入。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企业被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则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以处置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如何利用营改增政策做好税收筹划

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事项有哪些

1.“营改”后收入分类的税收筹划

示例1:经过“增值税改革”试点后,河北明治公司被确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2014年1月的总营业额(销售额)为600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设备租赁费收入400万元(含税),向境内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收入200万元(含税),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30万元。请计划纳税。

规划思想:纳税人应尝试分别对具有不同税率的商品或应税服务进行会计处理,以适用不同的税率,从而避免了高适用税率并减轻了企业负担。

选项1:不单独核算销售额。应交增值税= 600÷(1 + 17%)×17%-30 = 57.18(万元)。

选项2:单独核算销售额。应交增值税= 400÷(1 + 17%)×17%+ 200÷(1 + 6%)×6%-30 = 39.44(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付了人民币174,700元(57.18-39.44)的增值税,因此应选择方案二。

规划评论:单独会计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会计成本,但是如果单独会计后的节税额相对较大,则增加会计成本是非常值得的。

第二,“营改”后将小规模纳税人转变为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计划

范例2:自2013年8月1日起,山东汇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被纳入“风险投资改革”试点类别。试点之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为450万元人民币(不含税)试点之后,它可以用作小规模纳税人。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18万元。请计划纳税。

规划思路:对于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试点纳税人和新开办的试点,如果发现一般纳税人更有利于增值税,则应满足定额纳税要求。生产经营现场及核算在完善这两个会计条件的基础上,我们积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选项1:仍然是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 450×3%= 13.5(万元)。

方案2:在满足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良好的会计核算的两个条件的基础上,它将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则应交增值税= 450×6%-18 = 9(万元)。

可以看出,方案2比方案1少支付了45,000元(13.5-9)的增值税,因此应选择方案2。

计划注释:税收筹划创建条件以符合税法要求是一种普遍的想法。但是,应该注意的是,一旦企业转变为一般纳税人,就无法恢复为小规模纳税人。

III。 “增值税改革”后一般税收计算方法和简易税收计算方法选择的税收筹划

案例3:陕西省的A公司是一家设备租赁公司。 “增值税改革与增加”试点计划于2013年8月1日开始,属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2013年10月1日,甲公司将其于2013年2月购买的三台设备租赁给乙公司。租赁期为1年,收取租金共计100万元(含税)。租赁结束时,A公司取回设备并继续租用。从2013年10月1日到2014年9月30日,甲公司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共计10,000元。请计划纳税。

规划思想:当“风险改革增加”试点项目的一般纳税人向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前购买的有形动产提供经营租赁时,因为有形动产是在试点之前购买的,当时的税额不可扣除扣除,使试点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对较小,因此一般选择应用简单的税额计算方法来计算增值税的支付额,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选项1:选择一般税费计算方法。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100÷(1 + 17%)×17%-1 = 13.5(万元)。

选项2:选择一种简单的税金计算方法。然后,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100÷(1 + 3%)×3%= 2.9(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2比方案1少付了106,000元(13.5-2.9)的增值税。因此,应选择方案2。

规划评论:“增值税改革”试点一般纳税人在试点期间提供有形的可动经营租赁服务。一旦选择了简单的纳税计算方法来计算和支付增值税,就无法在36个月内更改。因此,企业应权衡利弊,综合考虑,谨慎选择税收方式。

IV。增值税改革后接受运输和劳务方式选择后的税收筹划

范例4:A公司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在2013年10月,如果要接受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可以使用以下四种选择:一种是接受公司B(一般纳税人)对于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为人民币31,000元(含税);二是接受C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并取得税务机关的增值。特种税收发票,总价税为3万元;三是接受D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普通发票,总价税为2.9万元;四是接受铁路运输部门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后,得到一张普通发票,金额为3万元。城镇建设税率为7%,教育附加费率为3%。请计划纳税。

规划思想:由于运输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改革以增加收入”,因此不再需要以前基于运输成本结算文件计算进项税的方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交通运输和一些现代服务业营业税增值税试征的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11号)。 37)取消了财税[2011] 111号文件的两项规定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①取消了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并根据运输费用额和运输费用结算时注明的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文献; ②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并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消上述财税[2011] 111号政策后,除取得铁路运输成本结算单据外(自2013年8月1日起,仅运输行业的铁路运输未实施改革增加”),进项税额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金额扣除。

接受运输服务的企业应考虑运输服务价格和可抵扣进项税两个因素。对于现有的可抵扣进项税(将减轻增值税负担),将相应减少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这样,我们可以比较不同方案下的现金流量净额或现金流出量的大小,最终选择现金流量净额最大或现金流出量最小的方案。

方案一:接受企业B(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并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的价格为31,000元(含税)。那么企业A的现金流出量= 31 000-31 000÷(1 + 11%)×11%×(1 + 7%+ 3%)= 27 620.721(元)。

方案2:接受C型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并获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价和税额为30,000元。那么企业A的现金流出= 30 000-30 000÷(1 + 3%)×3%×(1 + 7%+ 3%)= 29 038.835(元)。

方案3:接受Ding Enterprise(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获得总发票,总价税为29,000元。那么企业A的现金流出量为29,000元。

方案4:接受铁路运输部门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并获得3万元的普通发票。那么企业A的现金流出= 30 000-30 000×7%×(1 + 7%+ 3%)= 27690(元)。

由此可见,方案1的现金流出比方案II少了14,118.14万元(29 038.835-27 620.721),方案1的现金流出为13.793279(29 000-27 620.721) )少于方案3。方案一比方案四(27 690-27 620.721)少现金流出6.279亿,因此应选择方案一。

规划和评论:在选择接受运输服务的方法时,我们不仅应考虑价格和税收负担,还应考虑另一方提供的运输服务的质量,信用和时间消耗。

五,“增值税改革增加”后的税收筹划

示例5:李某是一个个体工商户,是“营地改革”试点计划中的小规模纳税人。 2013年10月,获得咨询服务收入20,601元(含税)。本地增值税起征点为20000元。请计划纳税(假设不考虑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规划思路:在涉及起征点的情况下,如果销售收入刚刚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则应将收入减少到起征点以下,以享受免税待遇。

方案1:将月度含税销售收入保持在20601元。则不含税的销售收入= 20601÷(1 + 3%)= 20 000.97(元),超过当地增值税起征点2万元,则李应缴增值税= 20 000.97×3%= 600.03(元),税后收入= 20 601-600.03 = 20 000.97(元)。

方案2:将含税的每月销售收入减少到20599元。不含税的销售收入= 20599÷(1 + 3%)= 19 999.03(元),不超过当地增值税起征点2万元。因此,免征增值税,税后收入= 20599(元)。

由此可见,方案2比增值税1少付了600.03元(600.03-0),而使收入增加了598.03元(20 599-20 000.97)。

规划评论:此起征点的税收筹划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刚刚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情况,因此其实际应用空间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