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投资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并且没有在内部进行资产处置,因此应将其视为销售以确定收入并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法令):“非货币资产交换发生在企业中,以及商品,财产和劳动力的使用捐赠,债务偿还,赞助,资金筹集,广告,样品,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应视为商品销售,财产转让或提供劳务,除非财务另有规定国务院税务部门。 ”
问:房地产开发公司需要占用我企业的土地进行开发才能开发自己的项目。我们单位的土地是通过免费转让获得的。问: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赔偿金应如何向我们支付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答:1.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由于企业免费转让的土地没有原始价值,因此在从有关税费中扣除补偿后的收益中应包括企业所得税。 。
2.吉财法[2003]第16条第16条第3篇第255条第255条第3款关于购买(转让)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的税收政策转售(转让)补充规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房地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售或转让自有房地产或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分配的土地(包括有偿和无偿方法),收到的全价征收营业税。
(2)对于转售或转让已购买的房地产或已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提供购买(转让)时获得的正式发票。县(市,区)税务机关审核后,购买或转让原价应从应税营业额中扣除。
提醒:您的公司应在扣除相关费用,费用和税金后依法支付公司所得税。如果贵公司的土地是由土地管理部门分配的(包括有偿和无偿方法),则贵公司应根据收到的所有补偿金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