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支出: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奖金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迟交税款;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5)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包括了“营业外支出”,例如滞纳金,各种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损失,各种捐赠支出,赞助支出以及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费用不能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