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取决于营业外支出的具体情况。例如,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允许在扣除所得税之前扣除执法机构的罚款。还有一些慈善捐款扣除是有条件的扣除
注:总收入不包括国债利息收入;扣除额包括费用,支出,税金(不包括增值税)和损失
1.可以扣除的项目:
⑴,薪金支出;
从工资总额中扣除
⑵,员工福利
占总工资的14%
⑶,员工教育费
占总工资的2.5%
超过部分扣除额结转
⑷,工会基金
占总工资的2%
(这三个项目的总和为工资总额的18.5%)
⑸,利息支出
根据金融机构同类型,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可以扣除存款利息,银行间借款利息,已批准发行的债券利息费用
⑹,商务招待
扣除金额的60%,最高金额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
⑺,公益事业,relief灾捐款。允许扣除年度利润总额中12%以内的部分。禁止扣除非公益性捐赠和直接捐赠。
2.不允许扣除项目:
⑴。支付给投资者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⑵,企业所得税
⑶,缴纳滞纳金
⑷,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的损失(可以扣除银行罚款的利息)
⑸,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赞助支出
⑹,非公益,救济捐款,公益捐款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
⑺,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不合规资产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等)
3。免税收入:
(1)国库券的利息收入
eligible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3)在中国设立机构,且非居民企业在现场从与该机构和场所实际相关的居民企业中获得股息,股利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第一个问题的答案1000 * 12%是什么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2条,“企业产生的公益捐赠扣除额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被允许。
其中:2008年全年总利润为1000万元
为什么要对非法经营罚款20万元,并对营业外支出加收3万元的滞纳金?营业外支出是否也应缴纳所得税?
这就是所谓的税法与公司会计制度不一致的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奖金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迟交税款;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5)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其中:规定“税后费用,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的损失”以及其他费用不得扣除。
对该问题的补充回答:为什么需要计算20÷(1-20%)×(25%-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为从国外支付的以下收入所缴纳的所得税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金额,信用额度为依照本法规定计算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出信用额度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年内将年度信用额度与本年度的应纳税额抵销后用余额抵销: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和场所,以获得在中国境外但实际上与机构和场所有联系的应税收入。”
因为从国外获得的税后利润为20万元(在国外缴纳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率为20%,所以从国外获得的税后利润转换为税前收入,即:税前收入=税后收入(在国外缴纳所得税时的1个适用税率)= 20÷(1-20%)
因为可以从企业在国外支付的以下所得税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所以抵免额度是根据本法规定计算所得的应纳税额。因此,根据中国税法,应纳税额为20÷(1-20%)×25%,国外支付的所得税为20÷(1-20%)×20%,因此企业所得税应为支付= 20÷(1-20%)×(25%-20%)=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