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2010年利润38万元-2006年亏损10,000元-2008年亏损50,000元= 32万元;
企业所得税:32 * 25%= 80,000元
2005年的利润为12万元,2007年的利润为4万元,2009年的利润为2万元。用于弥补2004年的亏损20万元和2010年的剩余亏损2万元,超过了五成该年度的补给期限无法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