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使用商品,财产,劳务进行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如果是的话,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视为商品买卖,财产转让或提供劳务。
据我了解,只要资产所有权的形式或实质没有发生变化,就可以视为未确认收入的出售。分公司隶属于总公司,但实际上应属于一个实体,即所有权保持不变。因此,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之间的资产转移可以视为内部资产处置,不视为销售收入。
以供参考!
会计条目不正确。
企业将自产商品用于在建工程,
借款:在建工程117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100
销项税17
还结转费用
借用:主营业务成本为100
贷款:库存100
在旧会计准则和新会计准则下,公司所得税的认定销售额是按市场价格计算的,而新会计处理的销售额不是以市场价格计算的。
个人想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商品,财产和劳务用于捐赠,债务还款,赞助,筹款,广告,样品出于雇员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目的,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应视为商品销售,财产转让或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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