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印花税滞纳金企业所得税扣除

提问时间:2020-05-01 08:50
共1个精选答案
admin 2020-05-01 08:50
最佳答案

购销合同印花税允许税前扣除吗

除特殊情况外,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属于“管理费用”,只要是当年应交纳的印花税,可以扣除税款。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的项目有(多选)A 企业所得税款 B税收滞纳金款C行政性罚款 D银行贷款罚息

补缴以前年度印花税可否税前扣除

上一年度印花税的偿还额不得在偿还年度税款之前扣除。

前一年预付的物业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的企业应根据纳税年度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且不得在该年度之前扣除。已缴税。企业经特别声明和说明后,可以补足该项目的年度计算扣除额,但最新的确认期不得超过5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每个纳税年度内企业的总收入,应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上一年的亏损余额允许弥补的,应纳税收入金额。

第8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与收入有关的合理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无论其当期损益是否属于当期收入。付款已收到或已付款和费用;不属于当期损益的,即使本期已收付款,也不会被视为当期损益。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在扣除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允许弥补的上一年度亏损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使是当期已付款,也不属于当期的费用也不会在税前作为当期费用扣除。因此,前一年的印花税的偿还不能在当年的所得税之前支付。

为了偿还上一年的印花税,是否可以在该税所属的年份中扣除减税额,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尚无明确的文件规定。

有关以下本地文件,请参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退还上年度应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各种税款以及如何附加税前扣除的答复”(廖迪税务函[2003]第181号)规定:1.关于前一年未缴纳的税款及附加,如何在实际缴纳之前扣除税款,纳税人当年未提取,并且自费或税务机关会在第二年对其进行检查。前一年应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须缴纳补充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调整,并通过“上一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进行所得税支付调整,部分补充税不能在支付年度重复扣除。

因此,为了进行自我检查,是否可以在该税所属年度的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前一年的印花税,企业应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以进行确定。

税前可以扣除不计税的项目有哪些?怎样能最大限度地合理避税?

第14条销售费用是指纳税人用于商品销售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可以直接确定)进口佣金以调整进口货物的成本),佣金手续费,经营租赁费以及销售部门产生的差旅费,工资和福利费。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在仓库到达之前购买库存,包装费,杂项费用,运输和存储期间的保险,装卸费,运输期间的合理损失以及在分摊之前的分类费用储存等购买费用可以直接计入销售费用。纳税人根据会计需要将上述采购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前的改装和维修,保养和取暖费用。

纳税人从事邮政和电信等其他业务的销售费用已计入营业成本,不计入销售费用。

第15条行政费用是指纳税人的行政部门为管理组织的业务活动提供各种支持服务而产生的费用。行政费用包括总部(公司)费用,研发费用(技术开发费用),社会保障费,劳动保护费,商务招待费,工会费用,员工教育费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用,这些费用统一由纳税人负担,启动费用的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包括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和其他税费,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国外费用事务费和法律,财务,数据处理和会计事务的费用(咨询费,诉讼费,中介聘用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与总公司(指同一法人总公司)有关的费用其营利活动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着手向关联企业缴纳管理费。

总部资金,也称为公司资金,包括总部行政人员的薪金,福利,差旅费,办公室支出,折旧费,维修费,材料消耗,低价值易耗品的摊销等。

第十六条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资金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净利息费用,净汇兑损失,代理费和其他非资本化费用。

第3章工资与薪金

第17条薪资是纳税人向每个纳税年度在公司工作或与该公司有雇佣关系的雇员支付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和法律标签,补贴,年终加薪,加班费以及其他与就业有关的费用。

地区补贴,价格补贴和膳食补贴应作为工资支付。

第18条纳税人的下列支出不应视为工资支出:

(1)雇员为投资纳税人而分配的股息收入;

(2)按照国家或省政府的规定支付给雇员的社会保障金;

(3)从员工福利基金中提取的各种福利支出(包括对员工生活困难的补贴,探亲的旅行支出等);

(4)各种劳动保护支出;

(5)员工转移工作的差旅费和搬迁费;

(6)雇员退休和退休的费用;

(7)仅儿童补贴;

(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9)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属于工资支出的其他项目。

第十九条在企业工作或与企业有雇佣关系的雇员包括固定雇员,合同工和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1)应从已提取的员工福利费中支付医疗机构,员工浴室,美容室,幼儿园和托儿所的人员;

(2)领取了养老保险和失业救济金的退休员工,下岗员工和在职员工;

(3)出售房屋或租金收入的出租房屋的管理服务人员包括房屋周转资金;

第20条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应扣除应税工资,应税工资扣除标准是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的。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实施人机工程学联系方法的纳税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以及餐饮服务业根据国家规定开具的佣金,可以从事实中扣除。

第4章资产的折旧或摊销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

第23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评估应按照《详细规则》第30条的规定执行。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后,除以下特殊情况外,一般无法调整:

(1)国家规定的资产清算和验资;

(2)移除部分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的永久损坏,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调整为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以确认损失。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始暂定估值或发现原始估值有误。

第24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折旧范围应按照《详细规则》第31条的规定执行。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以下资产不得折旧或摊销:

(1)出售给个人雇员的房屋和出租给个人雇员的房屋,其租金收入不包括在总收入中,也不包括在房屋周转基金中

(2)建立或购买的商誉;

(3)捐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25条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期限如下:

(1)房屋和建筑物已有20年的历史;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的使用期限为10年;

(3)火车和轮船以外的电子设备和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和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和家具,应为5年。

第26条有必要缩短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的折旧年限,以及经常遭受振动,过度使用,或受到酸,碱等的强烈腐蚀。或者,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则纳税人应提出申请,并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可抵扣的固定资产折旧应采用直线折旧法计算。

第28条纳税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在购买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应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并应准确收取研发费用。发生时直接扣除的研发费用,在使用该无形资产时不分期摊销。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而支付的价格,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应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平均摊销。

第30条如果Narui购买的计算机硬件随附的软件未单独定价,则应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合并到计算机硬件中;单独定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第31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维修费用可以在发生期间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果相关固定资产尚未完全折旧,可以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如果固定资产已全额计提折旧,则可以用作递延费用,并在不低于5年的时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维修费用已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

(2)相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将在维修后延长两年以上;

(3)修复后的固定资产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目的。

第32条纳税人的外国投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能直接作为当期投资成本扣除,但可以在转让相关投资资产时从购得财产的转让接受方中扣除。或处置另外,根据财产转让的收益或损失进行计算。

第5章借款费用和租金费用

第33条借贷成本是纳税人与借入资金有关的利息支出,包括:

(1)长期和短期贷款的利息;

(2)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3)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4)外币借款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差额,作为利息支出的调整。

第三十四条符合利息标准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经营借款费用,可以直接扣除。购买,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发生的借款,在购建相关资产时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作为资本性支出。相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能为本期扣除。纳税人的借款没有明确目的的,其借款费用应根据经营活动占用资金和资本性支出的比例,以及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和借款费用的借款费用计算可以直接扣除的费用应合理计算。

第三十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房地产开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如果发生在房地产建成之前,应当计入有关房地产开发费用。

第36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借款的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时,不得扣除税前的超额利息费用。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借用外国投资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费用,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营业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的方式从出租人那里取得固定资产,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以按照受益时间平均扣除。

第39条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从出租人获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予扣除,但可以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租赁是金融租赁:

(1)租赁期结束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2)租赁期限是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75%或以上);

(3)租赁期内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应大于或等于租赁开始日期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6章广告费和商业娱乐费

第40条如果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产生的广告费用不超过销售(业务)收入的2%,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扣除;超出部分可以无限期结转到下一个纳税年度。谷物酒的广告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纳税人由于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增加广告费用的抵扣率,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41条应严格区分纳税人的广告费用扣除额和赞助费用。纳税人的广告费用扣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广告是由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实际上已经支付了费用并获得了相应的发票;

(3)通过某些媒体进行传播。

第四十二条每个纳税年度产生的纳税人的业务推广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支出)可以在销售收入的5‰之内扣除。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与其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可以按以下比例扣除:

年销售(业务)净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业务)净收入的5‰;年销售(业务)净收入超过1500万元,不超过此部分的3‰。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申报扣除商业娱乐活动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则应提供足够的有效证明或证明其真实性的材料。如果无法提供,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7章坏账损失

第四十五条纳税人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提取坏账准备。纳税人提取坏账准备金所产生的坏账损失,应当冲减坏账准备;活期账户的实际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可以在当期直接扣除;当冲销的坏账收回时,当前应税收入应相应增加。

第四十六条经批准提取呆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非另有规定,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年底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终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应因销售商品和产品及其他服务而从购买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那里收取的金额,包括运输和杂项支出。预先。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金额。

第47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帐款应视为坏账:

(—)债务人被宣布破产并依法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以清还应收账款;

(2)债务人依法死亡或被宣布死亡或失踪。财产或继承确实不足以还清的应收账款;

(3)债务人遭受了重大的自然灾害或事故,遭受了巨大损失,其债务(包括保险赔偿金等)确实无法偿还应收帐款;

(4)债务人在到期日之后和法院裁决后未履行债务偿还义务的情况下,确实无法还清的应收账款;

(5)逾期三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6)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和核销的应收账款。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就非买卖活动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交易应收的应收款项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的账目不确认为坏账。

第8章其他扣除

第四十九条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向所有纳税人,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失业保险费的,由省征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从为特殊工作人员缴纳的法律人身安全保险中扣除按照主管部门确认的标准支付的残疾人就业保障。

第五十条纳税人为商业保险机构中的个人投资者或雇员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除基本保护外的雇员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第51条产品销售的税收和附加费,例如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和建筑费,教育附加费等,以及房地产税,车辆和船舶使用税,产生的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第52条纳税人因从事商业活动而发生的合理差旅费,会议费和董事会费,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则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法律证据,否则,税前不扣除。

旅行费用的证明材料应包括:旅行人员的姓名,位置,时间,任务,付款凭证等。

会议费用证明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内容,目的,费用标准,付款凭证等。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产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1)具有合法和真实的凭据;

(2)付款对象必须是独立的纳税人或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个人(付款对象不包括企业雇员);

(3)除非另有规定,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第54条。纳税人实际上可以扣除合理和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劳动保护支出,是指因工作需要为员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防护设备,中暑预防和冷却设备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的资产损失和废料净损失的余额,从责任人扣除补偿金和保险补偿金后的余额,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扣除。纳税人不得扣除出售职工住房造成的财产损失。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济合同支付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扣除额(包括银行罚款利息),罚款和诉讼费用。

第9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需要在税前扣除的税收减免项目,省税务机关可以制定规定,要求纳税人随附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证书。

第58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59条如果先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则应执行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