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的政府企业所得税-以前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还是地税

提问时间:2020-05-01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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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1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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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还是地税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二条,有关具体问题的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是原则上征收管理的归类根据税务登记时公告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确定;企业税务登记时不能确定主要业务的,以工商登记所规定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旦确定,原则没有更多的调整。

因为您公司的主要业务是销售,所以主要的流转税是增值税,因此公司所得税应以国民税支付。

企业所得税是在地税局缴纳还是在国税局缴纳

企业所得税是在地税局缴纳还是在国税局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1.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准年,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在2008年底之前不进行调整。自2009年以来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企业所得税由应纳税的企业管理,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对应征营业税的企业进行管理。

2.有关特定问题的规定

(4)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应根据其在税务登记期间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确定税收的征收和管理方式;一般而言,以工商登记中规定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

贵公司属于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根据税收登记过程中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来确定征收和管理税的归属;,通常以工商注册中指定的第一项业务为准。即:第一笔业务属于地方法人所得税征收的营业税;第一项业务是由国家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是在国税交还是地税交

一些公司所得税被返还给国家税,另一些则返还给土地税。以2008年为基准年,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在2008年底前不再进行调整。自2009年以来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企业所得税由应纳税的企业管理,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对应征营业税的企业进行管理。

同时,下列关于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收和管理的规定应予以执行:

(1)中央所得税由中央税收全额支付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总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

(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类型的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管理。局。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制定了计划: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下列调整所得税范围的事项告知本项目。 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征收与管理情况如下:

1.基本规定

根据2008年,在2008年底之前,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不作调整。自2009年以来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企业所得税由应纳税的企业管理,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对应征营业税的企业进行管理。

同时,下列关于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收和管理的规定应予以执行:

(1)中央所得税由中央税收全额支付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总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

(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类型的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管理。局。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

2.有关特定问题的规定

(1)如果境内实体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应从该收入中扣留的款项应由国内单位和负责所得税的个人的所得税主管部门是国家税务总局或地方税务局。

(2)在2008年底之前已建立了跨地区营业税纳税企业。对于新成立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应与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保持一致。总部自2009年以来新跨地区经营的收税企业,总行应按照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收支和管理归属,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也应与总行保持一致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

(3)根据税法规定免征营业税的企业,应根据免征营业税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归属;对于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交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临时确定局管理。

(4)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应根据其在税务登记期间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确定税收的征收和管理方式;一般而言,以工商登记中规定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

(5)2009年新增企业,参照《财政部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企业设立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 1号)。新建立的企业认证标准建立的企业。

3.所有地区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都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并确保不损失税收,不给税收增加额外负担。纳税人。收集和管理范围的调整计划已经到位。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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