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利 高 税收筹划,盈余公积如何作税收筹划

提问时间:2020-03-13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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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13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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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涉及到那些税收筹划?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

企业盈余公积分配给股东怎么避税

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后,盈余公积金仍然存在。使用盈余公积分配股息时,股息利率不能太高,并且不能超过股票面值的6%。分配股利后,法定盈余公积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未分配给股东的利润分配应进行税收调整。

弥补上一年的亏损,并在提取盈余准备金后,根据分配额计税率为20%。

借来的;未分配利润

贷款:现金

贷款:预扣税款和个人所得税的支付

税项调整是个人收入调整税的简称。个人收入调整税是中国对在中国有住所并获得个人收入的中国公民征收的一种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整税的纳税人是具有中国国籍,户口登记并居住在中国并取得符合规定税金标准的收入的公民。

年终利润分配.和盈余公积科目怎么做?

一,年末,将本年利润(扣除企业所得税后)转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借:年度利润

贷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如果上一年有累计亏损,则该条目将自动构成。如果您今年亏损,则可以对您所做的输入进行相反的处理。

2.弥补上年度的累计亏损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盈余公积,然后进行利润分配。给股东。具体条目如下:

1.增加盈余公积时

借: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贷款:盈余公积

2.分配利润时

借: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的股息

贷款:应付股息(应付利润)

付款时,如果股东是自然人,则需要预扣个人所得税。如果将利润分配给公司股东,则不扣减个人所得税

借款:应付股息

信用额:现金

应付税款-个人所得税

3.将上述1、2转移到未分配利润帐户中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款:利润分配-提取盈余

-应付普通股股息

会计与税收差异研究论文

会计准则充分反映了审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折旧,短期投资折旧,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在建工程有8项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可以使用较低的成本和市场价格方法比较期末的库存,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委托借款,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市场价值。期末账面价值高于市场价格时,直接反映了损失,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相反,当期末账面价值低于市场价格时,历史成本评估不一定​​反映当前收入,从而减少了应税收入。较低的成本和市场价格法反映了税基的维持,并符合谨慎原则的要求。税法仅规定了坏账准备的规定,未对其他七项减值准备作出相应的规定。对于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成本应按照历史成本原则,采用历史成本法确定。 ,无论投资多少在会计期末,无论是增值还是折旧,都不会调整其账面价值。如果发生价格损失,则必须将其推迟到转移投资为止。

此外,税法将营业财产损失从扣除额中排除。税法规定:除国家法规允许的金融,保险等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因债务人破产,倒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无法收回而直接借出资金的公司到期日之后,不得视为税前财产损失。扣除。但是,企业从事信贷业务是为了获得收入。由于该收入已包括在应税收入中,因此也应允许其营业亏损在税前扣除。如果不允许公司间借贷,则可以根据财务条例对违规行为处以罚款。不能征税。通常会有标准或有限的罚款,税前扣除额不等于无限的罚款。这可能会偏离优良标准,或者小事违背维持税基的目的。

长期以来,采取预防原则将导致公司利润减少,并且根据此原则确定的收入分配将导致财政收入下降。税法始终对谨慎原则持消极态度。随着会计改革和与国际惯例的融合,审慎原则已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无处不在。税法还应从维护税基的角度出发。与生产和经营有关的成本和费用在审慎原则中得到充分体现。

。借记和贷记法下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会计准则要求使用借记和贷记法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借记簿记的原则,任何经济活动的发生都将导致会计因素的变化。但是,它的变化规律只不过是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有形资产和债务形式的转变;二是有形资产的转化。二是股权和负债形式的转变;第三是实物资产和权益的变化。特别是资产和权益的变化将导致税收的变化。由于资产交易和收入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因此在制定税法时未考虑借记会计原则,导致税收处理结果不同。例如,一家中国房地产公司与一家外资企业合资兴建了一座带有建筑物的新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后,该物业已从资产变为权益。然而,在合资公司成立不到一年后,这家中国房地产公司以合资企业的经济收益不佳为由,提出了撤股的提议。根据《中外合资经营经营法》,如果合资方中的任何一方提议退出股份,则合资方中的另一方具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外国方可以购买该股权。市场价格。根据中国现行税法,股权交易无需缴税。尽管上述交易的结果是房地产所有权的转移,但形式已从资产交易改为股权交易,但实际上是在逃避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应付契税。可以看出,纳税人可以采用会计法将资产转化为资本,然后进行交易,以达到逃税的目的。

24.会计假设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会计假设主要包括会计实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付款和货币计量。公司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在扣除一定的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以一定的净额的一定百分比为基础,以一定的会计期间内某一会计主体取得的全部收益为基础。因此,在计算所得税时,使用两个会计假设,即会计主体假设和会计期间假设。但是,由于中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合同管理和租赁管理等多种管理方法并存,由于这些管理方法的不规范性,会给所得税的计算带来一些问题。首先是会计实体是基于公司法人的,不承认单个个体经营者,而对签约经营者的企业所得税则相反。它仅承认单个签约运营商,而不承认法人;第二个是计算所得税时,会计期间以会计期间的假设为基础,即合同期为应纳税额。因此,承包商按照会计期间纳税,承包商按照合同期限纳税。如果会计期间与合同期间不一致,则会发生矛盾。

25.债务重组下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中国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在会计处理方面对原始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重大修改,即债务人将不再支付债务支付的对价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直接确认为资本公积。同时,要求债权人根据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记录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权益。新准则中对债务重组收入的这种会计处理可以防止公司使用债务重组来粉饰其业绩,避免使用海关双方之间的债务重组交易来操纵利润,并充分体现了会计稳健性的原则。但是,对于债务,无论采用哪种债务处理方法,只要偿还债务的价格低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债务人都会从债务重组中获得一定的收益,这收入是客观的。从本质上讲,资产交换产生的收入应按照现行税法纳入企业应税收入,并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新准则直接将债务重组收入的全部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不符合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将导致国家税收的损失。

为了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应纳税情况,应根据债务重组收入和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正,负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对于新准则中应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可以按照企业的应纳税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通过“递延所得税结转所得税”科目过渡。在重组日进行会计核算时,债务重组收益的应纳税额首先根据企业的应计所得税率计算。它暂时包括在“重组收入应支付的递延所得税收入”帐户中。应纳税所得额是否转入“应纳税额”或“资本公积”。企业根据所得税核算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的,直接从“用于重组收益的递延所得税收入”转为“应付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如果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则将根据以下情况处理根据以下公式计算的金额:期末的“递延税项重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除以企业所得税率+计算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所得税核算。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金额小于或等于零的,“重组收入应付的递延所得税收入”直接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如果计算出的金额大于零,则将计算出的金额与所得税率的乘积乘以从“重组收入应付的递延所得税收入”到“应付企业所得税”,转移后,“重组收入应付的递延所得税收入”余额转为“资本”。产品”主题。由于公司中期财务报告中的债务重组收入已经反映在所有者权益中并直接输入公司的净资产,因此极大地改变了公司中期财务报告的净资产和净资产的内部结构。

26.公司重组,合并和重组中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公司的重组,兼并和重组必须评估企业的资产,并根据评估价值确定其价值。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的重组,合并和重组进行确认并以其评估价值计量。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将纳税人的各种资产转让和销售收入合并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从税收的角度来看,企业将实物资产的股权交换分解为两个交易:资产转让和投资。为了鼓励具有正常业务需要的企业进行重组活动(包括将公司重组为股份公司,业务合并,公司分立等),请勿增加公司重组的税负,并以重组,隐藏增值资产转移以避免付款公司所得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企业改组中涉及的资产转让不能确认收益的实现,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的企业不能根据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其计税依据成本;如果企业已根据评估和确认的价值对相关资产的成本进行了调整,并且已经计提了折旧或摊销费用,则在申报纳税申报表时必须进行税收调整。

对于资产所有权转移到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也不符合相关的国家财务会计规定。

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企业应为其生产,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它的精神是“谁赚钱,谁拥有,谁纳税”。将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评估其全部或部分资产,然后根据评估值将股权转换为股份。这部分资产的增值显然是原始企业的收入,应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未确认收入,将不计算所得税,这与所得税法的基本精神不符。如果重组前的国有企业和产权属于国家,则重组后的国有企业在重组后不再存在,国家成为股份制公司(国有股)的股东。税法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投资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资金的国有资产转让净收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此外,他们还应依法增值缴纳所得税。如果重组后的企业亏损,则应弥补亏损。由于重组后的企业仅将资产评估价值的一部分投入到新企业中,因此原始企业继续存在并履行了纳税义务。

2.改组后的企业不确认已实现的收入,不征收所得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不得根据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认和调整相关资产的成本。税法的这一规定从表面上看是公平合理的,其原始价值是在不涉及所得税的情况下进行调整的。但是,这种处理给重组后的公司会计处理带来了困难。技术人员的资产按有关部门确认的评估价值折算成股份,以反映股东权益,但以评估前的原始价值入账。增值部分将如何处理?如果将增加值记录在资产成本中,并计入折旧或摊销费用,则必须进行税收调整,这会在股东之间造成冲突。合理的方法应该是将有形资产转换为股份,并代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但是这种方法不愿意选择资产评估和增值的所有者(即重组前的企业)。 )。作者认为,企业的重组涉及资产转移和资产投资。资产评估增值或减值,应调整重组企业的账目,增加或减少资产,增加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弥补企业损失。其资产转移或投资按照一般会计准则处理。接受者不应对转移或吸收的投资资产承担税负,而应在重组前由企业对资产的增值征税。

VII。非货币交易下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交易的计价方法是基于被交换资产的账面价值,而不是公允价值。由于非货币交易已将实质性商品交易转变为非货币交易,减少了国家税收,但是税法尚未对此作出相应规定。从该交易所获得的收入是一种特殊的收入形式,需要使用特殊方法来确认和计量税收会计。

通常,当非货币交易的对象是商品或服务时,应将其视为销售行为。交换货物或交付货物时,一方面以市场价格开具统一发票,另一方接受。一方面,应从另一方获得替代人的统一发票作为收入核算的凭证。但是,物物交换的目的不是全部商品,有时企业为了特定的商业目的与其他企业或单位交换资产,因此需要缴纳额外的税款。例如,房地产交易和转让需要土地增值税;无需分开应税,如机械设备。尽管这种以物易物的性质不同于货物的买卖,但是由于当前汇率和未来折旧的差异,相应的税收收入的计算会产生影响。必须提供统一的发票,并在交换时获得统一的发票。易货交易的讨价还价和价值确定取决于所交换物品是否与销售业务有关。如果交换与双方的销售业务无关,则由于没有实际的实现过程,因此可以根据帐面余额开具统一的发票,并将交换产生的价值差额视为营业外利润。和损失。如果一方参与销售而另一方不参与销售,则根据匹配原则的要求,以交换的市场价格开具统一发票,并根据销售收入进行核算。交易所产生的差额是销售损益;它构成了销售业务,但是为了体现公平性,还应该以市场价格开具统一的发票,并且其账面价值和交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营业外损益。如果以折扣价交换货物以换取劳动报酬,则一方为货物付款,另一方为货物付款,这与物物交换不同。如果用原材料交换一定比例的制成品,则减少额应用作制造成本,即加工成本,应构成制成品的成本,另一方应将此差额用作加工收入,不能和一般的易货贸易混在一起。商品不同于以物易物。如果用原材料交换一定比例的制成品,则减少额应用作制造成本,即加工成本,应构成制成品的成本,另一方应将此差额用作加工收入,不能和一般的易货贸易混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