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避税天堂(也称为避税天堂)通常是人们可以用来进行所得税或财产税的国际避税活动的国家和地区。它的存在是国际纳税人开展国际避税活动的重要前提。 。
(2)国际避税天堂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一些国家和地区不仅不征收所得税,而且不征收任何财产税。这种避税天堂通常被称为“纯避税天堂”或“典型避税天堂”。目前,这类纯避税天堂主要包括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瑙鲁,瓦努阿图,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汤加等。
2有所得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这些避税天堂包括瑞士,爱尔兰,列支敦士登,海峡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所罗门群岛。
3所得税类别适用于仅具有地区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尽管这些国家和地区要缴纳所得税(一般税率也很低),但不对纳税人的外国收入征税,这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促进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许多拉丁美洲国家曾经属于此类避税天堂,例如巴拿马,利比里亚和哥斯达黎加。中国香港也属于此类避税天堂。
4个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所得税,但为某些类型的特定公司提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此类避税天堂包括卢森堡,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塞浦路斯等,以及瑞士,列文顿等在上述第二类避税天堂中。
5个与其他国家有大量税收协定的国家。根据国际税收条约,双方必须向另一国居民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预提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国际税收专家肖雯和爱德华兹对避税天堂的定义如下:“避税天堂是人们拥有资产或无需纳税就可以赚取收入的地方,或者他们的负担比主要工业国家要轻得多。
合理的做法是通过国家税收法规等漏洞来合理避税。
有多种方式,取决于业务性质(例如,外贸,生产)或出口的商品。
例如,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的进项税为每月100万元,出口销售为1000万元。如果企业当月不进行内销,则其出口产品的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企业通过自营出口产品可获得的退税额为:
1百万至10百万×(17%-13%)= 60万元。
如果公司成立了一家外贸公司并通过该外贸公司出口产品,情况将有所不同。根据上述示例,如果企业将原始产品出口到800万元,则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外贸公司,而外贸公司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口。然后:
生产企业的应纳税额为:800万×17%-100万= 360万元{}}
外贸企业的退税额为:800万×13 %= 104万
整个公司的退税额为:104万-360,000 = 680,000自营出口方式共收到80,000人民币的退税款(680,000-600,000)。从该示例可以看出,
在不改变出口价格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调整出口方式来最大化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