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第6条第9款所述的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至第八款规定的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逾期未退还的包装押金收入,真正无法应付的应付款以及坏账损失处理后收回的应收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因此,公司确实无法偿还的应付款应计入总收入,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支付未付的应付企业所得税的原因有:
1.“如果企业转移了应付账款或无法支付,则应从该科目中扣除该科目并根据其账面余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因此,它影响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2.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应付账款是指企业为采购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提供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可以看出,应付账款是由于赊购原材料所致。原材料的购置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构成应付账款,其购买成本必定会随着生产的使用而进入生产成本,从而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