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银行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进行会计分录的方法如下:
1.纳税时
借:应纳税企业所得税
贷款:现金
提款时间
借:所得税(如果在当年)
2.以前年度(如果以前年度)的损益调整
贷款:应纳税企业所得税
3.每月结转
借:今年的利润
贷款: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款: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问题]企业收取的银行存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第2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第6条的应税所得额等于总收入减去非应税所得。和免税收入平衡。表示为:
应税收入=总收入-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8条的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5)款所指的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向他人提供资金以使用但不构成股权投资
,或者其他人占用公司资金所获得的收入,包括来自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和欠款利息的收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2010年度所得税问题答复的通知》
(青水税函[2011] 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及其实施条例第18条,银行存款利息属于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总收入中的一部分。因此,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利息收入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总收入的一部分。因此,应将银行存款的利息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应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