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处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营业处支出企业所得税明细

提问时间:2020-05-01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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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1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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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哪些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缴时,哪些营业外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有关企业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有哪些?

一,从非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利息支出,如果超过同期按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则不扣除税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

允许扣除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以下利息费用:

1.批准的非金融企业从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种存款和银行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从非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在类似利率下的同期利率。

(2)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一条“关于确定同期金融企业类似贷款的利率”提供:

根据《实施条例》第38条,允许非金融企业从非金融企业借入的贷款的利息支付的税前扣除额不超过金融企业为类似贷款利息计算的金额同期的费率。鉴于中国目前对金融公司的利率要求,在按照合同约定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企业应提供《关于类似贷款利率的说明》。金融公司同期”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的说明”应包括签订贷款合同时本省任何金融企业提供的同类贷款的利率。金融企业应当是经银行,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等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同一时期的同类贷款利率”是指金融企业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企业信誉相同的条件下提供的贷款利率。它可以是金融公司在同一时期内宣布的同一时期的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公司向某些公司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对于纳税人来说,重要的是要注意,同期金融机构同期贷款的利率不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还包括浮动利率。利率。

(3)特殊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买卖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第2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13号),当前的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相关的收入确定规定,在融资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的资产出售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于金融租赁资产,折旧仍以承租人的原始账面价值为计税基础。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支付的部分融资利息在税前扣除作为公司财务费用。

因此,在融资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以融资利息形式支付的部分利息费用,在同一时期内不必承受与金融企业相同的贷款利率。

2.企业向关联方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超过负债权益比标准的,不扣除税前

(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财税[2008] 121号)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当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比例,税法及其执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的计算,允许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在当前期间及以后的年份。

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实际利息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其债务相关投资与股权投资之比为:

1.金融企业,5:1;

2.对于其他企业,为2:1;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财税[2008] 12号)。 121):

如果企业可以按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将实际支付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3)关联方不可抵扣利息费用的计算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关联方贷款的利息费用税前扣除不仅受制于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率,而且还受债务与资本比率的限制。

许多财务人员不理解财税[2008] 121号的规定,这意味着:对于金融公司,从关联方获得的贷款金额超过其股权投资的500%,而其他公司则超过200%如果超额利息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则允许超额利息费用根据金融机构对贷款利率同期计算的金额在税前扣除。

示例:甲公司(非金融企业)的股权投资为3,300万元。20X2年同期,金融机构向关联方的借款利息为990万元,借款利息为450万元。

公司的债务权益比率为3(9900÷3300),大于关联方债务投资与权益投资的比率,因此有必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不可扣除的利息费用=当年所有关联方实际支付的利息×(1-标准比率÷相关债务比率)= 450×(1-2 / 3)= 150(万元)。

也可以这样计算:

扣除税前的允许利息费用= 3300×2×450÷9900 = 300(万元),{不可扣除的利息费用= 450-300 = 150(万元)。

(4)关联方利息支出注意事项

1。计算公式“不可扣除的利息费用=关联方当年支付的所有实际利息×(1-标准比率÷相关债务比率)”不适用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间贷款。

2。股权投资不一定是实收资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规定,股权投资是指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企业,且投资者拥有公司的净资产投资。

股权投资是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的金额。收款人的所得少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时,股权投资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什么时候如果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则股权投资为实收资本。即,股权投资是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三者中的较大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殊税收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六条:“股权投资是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列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所有者权益少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股权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的总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且资本公积的总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的数额,则股权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的数额。 ”

3。债务投资不限于直接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规定,债务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间接从关联方取得的债务,需要偿还本金,利息或其他通过利息支付补偿的融资。

企业从关联方间接获得的债务投资包括:

①关联方通过无关的第三方提供的债务投资;

②非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务投资,由关联方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

③从关联方取得的具有间接负债的其他债务投资。

4。如果企业扣除关联方的利益,不受债务资本比例的限制,可以按照《税收特别调整实施办法(八十九)》第九十条,第八十条的规定编制。审判)”(国税发〔2009〕2号)。保留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同信息期限,以证明相关债务投资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和债务权益比率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

3.如果企业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个人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条件,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借款企业利息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

企业向股东或与企业有关联的其他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和财政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利息关联方利息费用的规定”关于税收政策问题的税前扣除标准通知(财税[2008] 121号)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扣除额的计算方法。

(2)从借款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第一条规定之外的内部员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企业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以相同借款利息计算的利息支出。同期金融企业利率部分金额?根据《税法》第8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允许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贷款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没有非法募款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目的;

2。企业与个人之间已签订了贷款合同。

文档非常清楚,将不作解释。

4.如果企业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偿还其资本,则企业的外部借贷产生的利息费用无法完全扣除

关于企业“无投资人”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预扣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企业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的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就资本而言,企业的外部借贷所产生的利息等于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的实收资本与应付资本之间的差额所产生的利息,且不得在扣除之前公司所得税。

这条规则很容易理解,因为公司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应付的资本,这等于投资者的实缴资本与规定的期限内应付的资本之差。利息应由投资者自己承担,这自然不是企业的合理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计算公式:

年度中每个计算期不能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的借款利息×该期间的未付注册资本金额÷该期间的借款金额;

一年内企业在扣除公司所得税前无法扣除的利息总额=一年中每个计算期内无法扣除的贷款利息之和。

,其中包括:在整个计算期间内,公司的预定实收资本和贷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

五,利息支出业务必须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否则不得扣除税前费用

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扣除其业务活动中发生的税前费用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合法性是指无论支出是实际发生的还是合理的支出,如果是非法支出,均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即使财务会计法规或系统规定可以用作支出,也不能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合法性是显而易见的,也就是说,不允许扣除税前的非法费用。

例如,买卖银行承兑汇票在日常工作中是一种相对普遍且具有代表性的业务。大多数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公司的贴现利息记录在“财务费用-利息费用(贴现利息)”中。记账基础通常是收据,自制支付凭证,单位名称以外的折扣凭证等,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中不进行税收调整。实际上,这种做法给企业留下了相当大的税收风险。

仅从票据的角度来看,由于尚未获得合规票据(当地税收利息发票),因此折现的利息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如果企业获得了当地税收利息的发票,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票据的发行,取得和转让应遵循诚信原则,并具有真实的贸易关系和债权关系。和债务。取得票据时,必须支付对价,即应支付票据双方确认的相应价格。

显然,出售银行承兑汇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草案》。即使企业获得了本地税收利息发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六,取得发票不需要扣除税前的借款利息。

在实际工作中,除了从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之外,银行从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还基于收据或付款凭证。清算期间未进行任何税收调整。

在实际工作中,从与我们接触过的公司的角度来看,没有一家子公司为从企业集团的“资金池”中借入利息而支付利息,并没有获得当地税务局的发票。在金融公司模式下,通常使用向中国银监会备案的自制票据。在结算中心模型下,将自制收据用作结算凭证。

是否可以允许在这些和解文件中列出的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让我们看一些税收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7号令)第20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和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应当从国外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发票已发给付款人;在特殊情况下,发票由付款人开给收款人。

2。《营业税项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的征税范围,贷款是指向他人借钱的行为。无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采用向他人借钱的行为,就应视为借贷行为,并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的税项征收营业税。

3。《关于非金融机构代收代缴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 7号)规定:“ 1.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统一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借入的资金分配给下级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级别收费。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返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不收取营业税。 2.借款人将资金分配给下级单位,不得向下级单位收取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利息;否则,将被视为有贷款业务本质上,营业税应按其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 ”

我们可以从以上三个规则得出结论:

1.如果已开具企业向关联方收取的利息费用,则应开具发票;未缴纳营业税的,不得开具发票。

2.企业从无关自然人那里借钱的费用应该真实,合法和有效。收到利息的个人需要与企业合作,代表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发票,并承担相应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税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为某人“缴税”以承担这些税,则税务机关通常很难同意税前扣除。

3.在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会认可金融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并向银监会提交的票据。子公司可以使用此帐单进行税前扣除;和结算中心税务机关签发的收据通常被视为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允许在扣除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应先取得税务机关的发票,然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因此,“全部借贷和偿还”未缴纳营业税的利息费用是在扣除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证据之前,税务机关一般不要求取得利息收入发票,使用收据可以在税前扣除。其他借贷利息支出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取得税前利息发票。

统一借款和统一偿还“未缴纳营业税的利息支出应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并应有足够的支持材料(总部:银行贷款合同,集团内贷款利息支出分享协议,统一借款偿还本金和利息支出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子公司:实际获得的贷款金额以及收到的利息支出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收据,以证明贷款的利息支出是“所有贷款和还款”性质。

企业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第四十三条企业扣除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商业娱乐费用,应当扣除其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格广告费用和业务促销费用,不得从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15%中扣除。国务院;超出部分将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

第四十五条允许扣除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的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上述专款的使用以及提款后的使用变更,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参加财产保险的企业应当扣除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赁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应当按照租赁期限平均分配;

(2)通过融资租赁租赁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应按照构成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价值的规定分期折旧和扣除。

第四十八条企业可以扣除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第49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部商业组织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部商业组织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由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和场所,可以提供总公司出具的费用收取范围和固定金额,用于总公司在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活动。,分配的依据和方法,以及其他合理的证明文件,以及合理的分配,扣除。

第5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所指的公益捐赠是指县级以上的公益社会团体或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将企业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公益捐赠法》为规定的公益事业捐款。

第52条《实施细则》第51条所指的公益社会组织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例如基金会和慈善组织:

(1)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目的是发展公益事业,而不是为了牟利;

(3)所有资产及其增加值归法人所有;

(4)收入和营业余额主要用于符合设立法人目的的业务;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属于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6)不从事与成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拥有完善的财务会计系统;

(8)捐赠者不以任何方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其他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53条允许扣除企业产生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公益捐赠。

年度总利润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54条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6)款是赞助支出,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企业产生的各种非广告支出。

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所指的未批准准备金支出,是指各种资产减值准备和不符合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风险。准备等待准备金。

第4节资产的税收处理

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种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均根据历史成本计算。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在取得资产时发生的实际支出。

在企业持有各种资产的期间,资产的价值应增减,除非可以通过财务和税收确认的损益,否则不得调整资产的税基。国务院部门。

第五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租赁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用于生产和销售超过十二年的非货币性财产。月与生产和经营活动有关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设备,器具和工具。

第58条固定资产根据以下方法确定:

(1)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按购买价和所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与资产的预期用途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征税;

(2)自建固定资产根据完工和结算之前发生的支出征税;

(3)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应以租赁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为计税基础。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公允价值和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有利可图的固定资产应按类似固定资产的全部重置价值征税;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获得的固定资产,是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所支付的相关税款作为税基;

(6)除《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13条第1款和第2条规定的支出外,还应根据重建支出的增加对固定税资产征税在重建过程中发生。

第59条允许扣除以直线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应从固定资产使用当月的下个月起计提折旧;从固定资产停止使用当月的下个月起停止折旧。

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值一经确定,就无法更改。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和建筑物已有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期10年;

(3)与生产和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期5年;

(4)除飞机,火车和轮船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使用了3年。

第六十一条从事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的企业,在商业生产开始之前发生的支出以及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折旧和折旧方法,应由财税部门另行规定。国务院

第62条生产性生物资产应根据以下方法确定:

(1)外包生产性生物资产应按购买价和所支付的相关税款征税;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获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的税款作为税基。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租赁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柴林,畜牧业和服务性动物。

第63条允许扣除以直线法计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

企业应从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已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自使用之月起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期净残值。一旦确定了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估计净残值,就不能对其进行更改。

第64条计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十年的林业生产性生物资产;

(2)牲畜生产性生物资产,为期3年。

第65条《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所指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租赁或经营管理而没有实物的目的而持有的非货币长期资产。形成,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66条无形资产应根据以下方法确定:

(1)购买的无形资产应根据购买价和所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与资产的预期用途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征税;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且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应当根据该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征税;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获得的无形资产,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应按直线法摊销费用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转让的无形资产,如果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了使用寿命,则可以按照规定的或约定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

允许在整个企业转移或清算时扣除外包的商誉支出。

第68条《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固定资产重建支出是指房屋或建筑物结构的变化以及使用寿命的延长。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1)款,支出根据固定资产的预期使用寿命摊销; (2)中指定的支出根据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进行摊销销。

重组的固定资产可以延长使用寿命,除了《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外,还应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69条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3)款是指主要资产固定支出,是指也满足以下条件的支出:

(1)购置固定资产时,维修支出达到税基的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