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总公司应当根据分支机构上一年度(以上一月至六月和上一年度为基础)的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总资产三要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得的所得税。前一年(从七月到十二月)货币的比例,权重的三个因素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分支机构的分配比率= 0.35×(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的总和)+ 0.35×(分支机构的总工资/分支机构的工资的总和) )+ 0.30×(分支机构的总资产/每个分支机构的总资产)
上式中的分支仅指需要在现场预付的分支。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分摊比例后,本年度将不会进行任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