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销售收入;
(2)提供劳务的收入;
(3)财产转让所得;
(4)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1)款至第(8)条规定的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公司的资产剩余收入和过期未归还的包装存款收入,真正无法应付的应付款,坏账损失后已收回的应收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征收(合并)应纳税企业所得税:
(1)会员企业应在年底后的45天内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及相关的财务和会计报表提交当地税务机关。报税表一式三份。
成员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接受成员公司的纳税申报表,对成员公司提交的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并签名,其中一个保留,另一个移交给成员公司。 。
会员公司将保留一份签名并盖章的纳税申报表,并将一份副本提交上级企业或机构。
(2)成员企业的下一个较高级别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应将合并报税表(包括要在业务运作级别上申报的内容)一式三份,并附加成员税返回并复制等级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应提交当地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在当期对企业的纳税申报单进行审核,对汇总的纳税申报单进行逻辑审核,签名并盖章,然后按照上述程序汇总(合并)报告,直至汇出为止。公司。对于
级较高的企事业单位,其在该级别的纳税申报表应一式两份,税务机关应保留一份,并将其提交给企业参考。
(3)年结束后的4个月内,汇款企业应将纳税申报表(包括当前水平)提交到合并(合并)纳税申报表中,并逐级提交以及会员公司缴纳的税款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应提交当地税务机关。汇款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汇款企业提交的纳税申报表办理年度所得税结算和清算。(四)对于未经地方税务机关签名盖章的会员企业的纳税申报单,汇款企业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拒绝接受,并取消会员资格。年度总(合并)税款的公司,并通知会员公司当地税务机关在当地征税。
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完成后,汇款企业应在年底后的6个月内,将每个成员企业的纳税状况反馈给每个成员企业所在的税务机关,并且建立信息反馈系统。步骤如下:
(1)税务机关根据汇款纳税人所在地的纳税申报表签发《纳税人汇总(合并)纳税人企业纳税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格式如下:在附件中(由省税务机关印制),已付款并汇给企业;
(2)汇款公司将反馈表分别发送给每个成员公司;
(3)成员公司将反馈表提交当地税务机关备案,作为税务机关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4)对于多层企业,税务机关应当逐步下达成员。企业或组织的反馈表应最终按照上述程序送达会员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如果
成员企业在年底后未能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反馈单,则当地税务机关有权取消会员公司当年总额(合并)的纳税资格),并根据税收法规验证其应用税收收入在当地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