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的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亏损应为报告了年度损失处理扣除额;对于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该资产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并已在年度亏损处理会计处理中扣除。 ”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留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信息的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5号公告):“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的企业所得税结算和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4、7、8、9条第十三条与资产损失证据材料,会计计算材料,纳税材料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内容应当同时废止。 ”
因此,应收账款损失的税前扣除额应填写在公司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的所附表格中,并根据该季度的实际利润进行申报。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的权限可以在税前扣除。未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8条企业的资产损失根据申报的内容和要求分为申报和特殊申报两种形式。
第二十二条应收坏账损失和企业预付款项,应根据以下有关证据材料予以确认:
(1)有关事项的合同,协议或指示;
(4)债务人终止营业时,应具有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被视为会计损失,可以视为坏账损失,但应当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门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损失应以特别声明的形式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该声明可以在声明后的税前扣除。
财税[2003]第158号: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从投资企业借款(独资经营和合伙经营除外),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既未归还也未用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纳税年度未偿还的贷款可视为企业向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个人所得税按照“利息,股利,股利收入”项目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