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除非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居民企业使用企业注册地作为纳税地点。因此,您公司的公司所得税应在注册地点结算并支付
跨地区项目部预缴税款:总公司应将项目实际营业收入的0.2%预分配给项目所在地,以征收企业所得税,而项目部应预付给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仅用于省际,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对于非跨省,异地建设,国家不要求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公司预付的税款:扣除项目部门预付的企业所得税后,将根据总余额在总公司所在地预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