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么说吧~~~~在取消~~~之前,您必须有纳税证明,也就是说,您应该先交纳会费~~~~~
当然,你们所有人都想[非法]注销,然后无话可说~~~~有一种避免惩罚的方法~~~如果不合适的话~~~绝对不合适
楼上的方式非常好~~~~您无法向税务局报告,可以说您的帐簿不完整,或者您没有建立帐户的能力~~然后让税务局批准~~~尽可能少~~~
您可以详细询问我~~~~
根据新的跨地区所得税缴纳规定,分支机构的所得税需要在当地缴纳,例如:我们公司于2008年7月底取消分支机构,然后如何处理被取消的分支机构根据7月所得税金额乘以要分配的分配比率(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布的分配表)。如果取消是在7月提交的,则批准将在8月完成,而所得税是在7月支付一个月还是在7月和8月几个月?
《跨区域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成立年份。
第十四条撤销分支机构,在一年的剩余时间内应注销的企业所得税,应由总部向中央库房支付。
第二十三条总公司应根据上一年度(上一年度至一月至六月,上一年度从七月至一年度至十二月)机构应分担所得税的比例。这三个因子的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0。计算公式如下:
分支机构的分配比率= 0.35×(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的总和)+ 0.35×(分支机构的总工资/分支机构的工资的总和) )+ 0.30×(分支机构的总资产/每个分支机构的总资产)
上式中的分支仅指需要在现场预付的分支。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分摊比例后,该年度将不会进行任何调整。
第三十五条总公司应在分支机构注销后的15天内,将分支机构的注销情况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可以看出,分支机构作为纳税人,应在注销完成后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注销后15天内,总部有义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注销情况记录的权限。如果分支机构在八月份完成了注销程序,则应提前两个季度或七个月缴纳第三季度公司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