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和管理法规定如下:
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少付应缴税款,并被税务机关责令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则纳税人可能有义务支付不超过或少于50%的税罚款少于五倍。
违反税法和行政法规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如果五年内未发现,将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房东;你好!
1.根据您的描述:第一阶段已经完成并售出了80%,
应该有可能在第一期间清算土地增值税;用所得税结算;在所得税结算中,该期间发生的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无需在该期间进行分配。在进行结算之前,请仔细研究国税“ 2009” 31#文件进行房地产结算,以更好地进行房地产结算和结算工作,现将土地增值税结算文件发送给您以供参考。 !
2.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定》的要求,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为:
第9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清算土地增值税。
(1)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已完成并出售;
(2)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完成的最终帐户的整体转移;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10条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对于已完成并被接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85%以上,或者该比例不超过85%。 ,其余可售建筑物该区域已被出租或自己使用;
(2)已获得三年销售(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完成销售的人;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
(4)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的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于前项第(3)项,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清算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应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企业所得税通常按月(季度)预先支付。预付款是在每月(每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年度结算在年底后的五个月内结算。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应税毛利率,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下列规定:
(1)如果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或计划分开的城市所在的市区或郊区,则不得小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县及地级市区和郊区时,不得少于10%。
(3)如果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则不少于5%。
(4)如果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险改建房,则不得少于3%。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办法》第9条:企业销售未完成的开发产品所得的收入,应首先按估计的应纳税额每季度(或每月)计算一次。毛利润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产品开发完成后,企业应及时结清应纳税费用,并计算前一次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润,并同时计算其实际毛利润与实际销售利润的差额。利润及其相应的估计毛利应计入当年企业结合其他项目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4.在年度纳税申报期间,企业必须发布有关开发产品的实际毛利与预期毛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信息。
扩展配置文件: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企业以自己的企业为主体与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合作或合资的房地产项目,并且该项目尚未建立独立的法人公司;请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如果开发合同或协议规定目标投资的所有各方(即合作,合资企业,下同)在企业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果项目是已经解决了应税费用,应分配给投资者的开发产品的应纳税成本与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凡开发合同或协议规定项目利润分配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应将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项目利润。同时,由于接受了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因此无法在成本中摊销或扣除相关的税前利息支出。
(2)投资者在项目中的营业利润应视为股息和税收待遇中的股息。
为了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并确保顺利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付,经研究,以下是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1.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当年的实际利润在几个季度(或几个月)内预缴企业所得税,则住宅和商品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属物的开发建设,配套设施及其他开发产品,销售完成前通过预售获得的预售收入,根据产品开发后的季度预期利润率(或每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该利润总额计入预付利润总额中完成,支付税款根据实际利润再次调整。
2.估计利润率是根据以下标准暂时确定的:
(1)负担不起的住房开发项目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郊区,最低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联盟,市区和郊区的比例不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人数不得少于10%。
(2)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 〈管理办法〉公告》的有关规定保障性住房建设>(江府发[2004] 77号),不少于3%。
3.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当年的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则住宅和商品房及其他建筑物,附属物,配套设施和其他开发产品的开发建设。应在完成前服用。预售所得的预售收入按规定的预期利润率每季度(或每月)计算,并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税款申报表(A类)》中(国税函[2008] 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
IV。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预售收入作出初步纳税申报时,必须附有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和销售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不附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适用非经济适用住房买卖规定。
五,本通知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居民纳税人。
6.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已按照本通知从第二季度开始实施,按照原先的预期利润率于2008年第一季度完成预付款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