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在第五行中填写,金额应填写在“特殊业务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预收账款期末余额*应税毛利率
可以扣除。
预付款*额定利率-三笔费用-预支营业税和附加费-预付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应税收入*公司所得税税率=预付所得税
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由一个主要表格和十多个时间表组成,因此需要填写更多详细信息。需要零税率退税。简而言之,有几种情况:一种是营业收入可以为零,成本和费用为零,或者有数据,利润为零或负。第二个是收入有一个特定的数字以及成本和支出,大于收入的个数,使纳税申报可以为零;第三,有特定数量的收入,成本和支出小于收入,有应税减免,逻辑关系后的利润为零或负。
有关说明,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注意:在公司所得税年度申报系统中输入数据之前,必须先详细填写公司的基本信息,然后再从相关计划中依次填写,最后系统会自动生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主要形式。
为了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并确保顺利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付,经研究,以下是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1.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当年的实际利润在几个季度(或几个月)内预缴企业所得税,则住宅和商品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属物的开发建设,配套设施及其他开发产品,销售完成前通过预售获得的预售收入,根据产品开发后的季度预期利润率(或每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该利润总额计入预付利润总额中完成,支付税款根据实际利润再次调整。
2.估计利润率是根据以下标准暂时确定的:
(1)负担不起的住房开发项目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郊区,最低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联盟,市区和郊区的比例不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人数不得少于10%。
(2)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 〈管理办法〉公告》的有关规定保障性住房建设>(江府发[2004] 77号),不少于3%。
3.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当年的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则住宅和商品房及其他建筑物,附属物,配套设施和其他开发产品的开发建设。应在完成前服用。预售所得的预售收入按规定的预期利润率每季度(或每月)计算,并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税款申报表(A类)》中(国税函[2008] 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
IV。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预售收入作出初步纳税申报时,必须附有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和销售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不附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适用非经济适用住房买卖规定。
五,本通知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居民纳税人。
6.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已按照本通知从第二季度开始实施,按照原先的预期利润率于2008年第一季度完成预付款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