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所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可以扣除部分,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 。上述总工资是“应付工资”,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包括(1)小时工资; (2)计件工资(3)奖金; (4)津贴和补助(5)加班费和加班费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支付雇员而不缴纳公司所得税。
可以在扣除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员工的工资。
如何合理地避税-这仅仅是为了避免个人所得税并回应社会保障局的检查。
在目前的企业中,社会保障金是基于最低工资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有很大差异。其他公司将考虑员工的实际工资并扣除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但是,他们可以更改帐户并缴纳较少或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该个人所得税已进入企业的收入。
考虑到各种利益,企业将在工资表中支付一部分工资,其余发票将根据成本进行处理。这样就达到了避免检查,避免责任,逃税和逃税的目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令第512号),可以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支出。
关于工资总额,《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工资条例》第一条支付的实际工资。这个通知总工资不包括公司的职工福利,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作为国有企业,其工资不得超过有关政府部门的限额;
超额不得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条的规定,该规定涉及企业薪金和员工福利等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
已纳入公司的员工工资体系,并且与工资和薪金一起支付的福利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和职工薪酬的通知》(税函〔2009〕3号)第一条可以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费用。
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福利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 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并以税前扣除额为限。根据规定计算。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支出,应当予以抵扣。
前款所称工资,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企业工作或受雇的雇员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终薪金增加,加班费以及与雇员的任命或雇用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企业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可以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允许企业在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雇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为特殊工作人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还为投资者付款。或员工商业保险费不可扣除。
第2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1节一般规定
第9条企业的应税收入以应计制为基础计算。本期收入和支出,无论是否收到或支付,均视为当期收入和支出;即使在当期已收付款,该费用也不会被视为当期收支。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是12月份的薪水,即使未支付薪水也可以扣除。如果下一年一月的工资是在上一年末之前支付的,则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