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资金是免费转移的,则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支付。如果有形资产自由转让,则可能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的规定,货物的分配应视为已视为销售,这将涉及损益的处理,然后是企业所得税问题。
处置固定资产所得的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和更换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中国应为增值税纳税人,并应符合本法规要缴纳增值税。
第2条增值税率:(3)除非本条第1、2和5款另有规定,否则纳税人出售服务和无形资产的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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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除本条例第11条的规定外,纳税人销售商品,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应纳税额为当期产出扣除当期的税额进项税后的余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交税费=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
当当期销项税额少于当期销项税额且扣减额不足时,可以将不足的部分结转到下一个期间以继续扣减。
第五条纳税人进行应税销售,应根据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和税率计算征收的增值税作为销项税。销项税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销售额×税率
第6条销售是指纳税人为应税销售收取的总价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所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用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结算销售时,应当转换为人民币。
特殊的财政拨款形成固定资本,上述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这意味着要增加应税收入,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处理特殊用途财政资金的公司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11] 70号2011-09-0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特别关于使用财政资金处理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如下:
1.企业从县级以上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应计入非应税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收入金额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指定用途的资金支出凭证;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上述非应税所得;支出构成的资产应计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折旧和摊销。
3.企业在处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金融资金的非应税收入后,五年内(60个月)内未发生任何支出,也未将其退还到财务部门或其他资金在获得资金的第六年,应将政府部门的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中所包含的财政资金支出。
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有明确的政策基础可进行无偿转让,不收取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75号),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执行企业改组和重组,相同投资实体内子公司之间,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同一自然人及其个人全资企业之间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自由转让公司之间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自由转让不征收契税。在2012年1月1日之后,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单位和个人承担契税人,土地转让和房屋所有权包括房屋赠与,契税按3%至5%的税率征收。 ”
6.增值税:必须支付增值税
转移固定资产,库存和设备被视为一种销售行为,并应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令)第4条第(8)款规定:“单位或个人工商业家庭将自行生产,加工或购买如果将货物免费捐赠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则视为货物销售并缴纳增值税。 “如果将资产转让视为资产重组,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2011年第13号税务管理公告),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和置换将全部或部分有形资产及其相关的债权,负债和人工转移给其他方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