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取决于您是被高估还是被低估了,
高估的估值会减少应税收入,
低估将增加应税收入。
会计准则要求应调整原始估值,但无需调整原始折旧。只需扣除原始折旧后的净额,即可扣除折旧。
税法要求:如果已投入使用的生产车间无法完成竣工结算程序,则企业可以按照会计准则继续为未完成的结算项目计提折旧,但是当企业某些情况下,每年年底都要申报所得税根据税法的规定,未完成的结算项目应计提的折旧应作为税收调整项目,并计算并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这些年来对会计处理问题的设计令人头疼。需要更深入地讨论各种陈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五,关于固定资产入账后计税基础的确定。公司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原因如果尚未结清金额且未获得完整发票,则可以将合同中指定的金额暂时计入固定资产税基并折旧,并在获得发票后进行调整。但是,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12个月内进行它是在内部执行的。 “因此,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如果尚未结清工程款,还没有收到全部发票,则应按上述规定处理。国家税务总局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了固定资产入账后计税依据。采用。如果尚未结清工程款,还没有取得全部发票,则可以将合同规定的金额暂时计入固定资产折旧计税基础,并在取得发票后进行调整。但调整应在固定资产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因此,在获取发票之前,可以将合同中规定的金额暂时计入固定资产税基,并可以扣除折旧税额,并在获得发票后进行调整。但调整应在固定资产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2.《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应用指南规定,已达到预期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完成最终决算的固定资产应按其成本确定根据估计价值折旧;完成最终决算后,将根据实际成本调整原始临时估值,但无需调整原始折旧额。在
会计处理期间,已完成最终会计处理的固定资产将以最终价格进行会计处理并进行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