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收入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暂估收入 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4-30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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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30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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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暂估了 票16年2月才能回来 而且票面日期是16年2月 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用不用剔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由于各种原因,2015年实际发生的实际成本费用有效的支出凭证可以根据预缴季度所得税的账面金额临时计算。但是在解决结算时,应提供此版本成本和费用的有效凭证。如果在2015年度结算期(2016年5月31日)内未获得有效证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此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退回后,将被冲回临时估计并以实际价格计算。

关于暂估入库交所得税的问题

1.估算商品,然后出售并结转成本?

2.现在已经收到货物发票了吗?如果您来了,可以先洗掉临时预算,然后按实际价格缴纳所得税。如果您还没有来,并且公司有足够的资金,则可以根据临时估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发票应为是时候进行调整了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补充答案:也许我的调整不太清楚。所谓调整,是指调整临时估价与实际价格之间的差额。《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是根据实际发生的实际合理费用进行计算,不会让您支付两次。在第二季度报告时,如果临时估计值高于实际金额,则多余部分可以在第二季度直接减少或在结算时调整;如果临时估计值低于实际估计值,则采用相同的处理方法。当然,在具体操作中,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依据,您只需取出相关的凭单和入库单即可。

暂估收入,如何申报增值税

申请增值税时,在未开票栏中填写负数。防伪税控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已包含该收入。已经在6月支付了销项税,并且在本月重复了该项税,但未填写负数。

在业务和临时收入规定中不存在会计,只要符合收入的“业务会计准则”的规定,就必须确认收入,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否则,即使开具发票,也无法确认收入。

增值税法规定了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发生时间,但没有规定收入确认的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条件,其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相类似。因此,据我所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2011年第40号暂定收入,即“已核算销售收入”。

如果是纳税人的销售业务,

①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收入确认的条件;

②根据税法规定,尚无应纳税额;财政和税收处理如下:

1.在提交确认的收入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借款:应收帐款

贷款:产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

2.当产生纳税义务时:

借款:应收帐款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

扩展配置文件:

1.为了方便企业填写报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以下方法:

(1)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还可以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计算指标,计算公式为: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汇款(免税出口可退款商品的可退税金额)。同时,请注意,该指标的计算应包括与货物和劳务相对应的项目。

(2)实行简易征收方式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简易征收方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填写指标。

(3)符合税务部门对某些产品减税要求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填写此指标时,还应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扣除“应纳税额减免”。。

(4)小型纳税人企业可以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当期实际应纳税额”填写报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一般增值税纳税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将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制定识别和管理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具体措施。在颁布这些措施之前,为了确保新准则的顺利实施,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识别将根据以下原则暂时处理:

1.当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可的相关规定将继续执行。

2. 2008年,如果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鉴定一般纳税人的手续:遵守现行法规。

3. 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及其实施规则。

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识别手续的,应按照销售增值税额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

4.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现行法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参考:百度百科-应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