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4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
获得本法第三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该法律不适用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居民企业:(1)根据中国法律和法规在中国设立的企业; (二)根据外国(地区)法律在中国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
根据财税[2019] 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包容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对于年应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微企业,应按减少量应为25%应纳税所得额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50%,税率20%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的单位所得税计算= 100 * 5%+ 80 * 10%= 130,000元
如果企业的其他法律形式发生简单变化,则可以直接更改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变更后的企业应继承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包括损失和结转,税收优惠和其他权利义务),但居住变更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除外。
(2)对于公司债务重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关联交易:
1.用非货币性资产清算债务应分解为相关非货币性资产的转移和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算债务,以及相关的损益。资产应予以确认。
2.发生债转股时,应细分为债务清算和股权投资,并确认相关的债务清算收益或损失。
3.债务人应根据支付的债务清算额低于债务税基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收入;债权人应当根据收到的债务清算基础以下的债务清算额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原则上,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支付事宜保持不变。
(3)对于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和重组交易,关联交易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或资产转让的损益。
2.收购方收购股权或资产的税基应按公允价值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有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应保持不变。
(4)对于企业合并,当事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合并企业应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接受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合并后的企业及其股东应按照清算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3.合并企业的损失不得在合并企业中结转。
(五)为使企业分离,当事各方应处理以下规定:
1.分拆企业应按分拆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的损益。
2.分立企业应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的计税基础。
3.分割后的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获得的对价应视为分割后的企业。
4.当分立企业不复存在时,分立企业及其股东应按照清算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5.与企业分离有关的损失不得结转以弥补彼此。
五,企业改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税收待遇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不旨在减少,免除或延迟纳税。
(2)被收购,合并或拆分部分的资产或权益比例符合本通知中指定的比例。
(3)重组资产的原始实质性业务活动在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得更改。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本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中指定的比例。
(5)在企业重组期间获得股权支付的原始主要股东,不得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转让所收购的股权。
六。如果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则交易各方可以对交易的股权支付部分进行以下特殊税收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可以在纳税期间平均分摊到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五个纳税年度。
发生了企业的债转股业务,并且未将债务清算和股权投资业务确认为相关的债务清算收入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务为基础确定。企业其他有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股权收购,被收购公司购买的股权不少于被收购公司总股本的75%,且股权收购时被收购公司的股权支付款额不低于少于交易总额的85%,您可以选择处理以下规定:
1.被收购公司股东获取被收购公司股权的税基应根据所收购股权的原始税基确定。
2.被收购企业获取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依据,以被收购股权的原始计税基础为基础。
3.被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的原始资产和负债的税基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所收购的资产不得少于转让企业总资产的75%,资产收购时受让企业的股权支付金额应为不少于总交易金额的85%,您可以选择根据以下法规进行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被转让企业股权的计税依据,应以被转让资产的原始计税依据为基础。
2.受让人企业取得被转让企业资产的应税基础,应以被转让资产的原始计税基础为基础。
(4)对于企业合并,公司股东在企业合并时获得的股本支付金额不少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对于根据企业合并而获得的股权不需要考虑的相同控件,您可以选择按以下条款涉及:
1.合并企业接受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税基,该税基是根据合并企业的原始税基确定的。
2.合并前合并企业的有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
3.可以由合并企业补偿的合并企业的损失限额=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国债利率期限合并后的业务发生时。
4.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依据,应以其最初持有的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依据确定。
(五)企业分裂,被分裂企业的所有股东根据原始持股比例获得被分裂企业的股权,被分裂企业和被分裂企业均不改变原始的实质性业务活动,分裂的企业分裂的企业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款额不得少于其交易支付款额的85%,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1.接受拆分公司资产和负债的拆分企业的税基是根据拆分公司的原始税基确定的。
2.与被分离企业分离的资产相对应的所得税事项,应由分离企业继承。
3.不超过法定赔偿期的分立企业的损失金额可以根据分立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分配,分立企业将继续弥补。
根据帐面净值,在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与100%相同或多个居民企业的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转移股权或资产。主要目的是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股权或资产转让后连续十二个月不得改变被转让股权或资产的原始实质性经营活动,转让公司和转让公司均不得如果会计确认损益,可以选择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特殊税务处理:
1.资产剥离企业和资产剥离企业均未确认收入。
2.转让方获得的权益或资产的税基由转让权益或资产的原始账面净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