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转股东的税收筹划,收益分配的税收筹划

提问时间:2020-03-30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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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30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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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收益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如果有利润,可以分配。

发行给股东的股东必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股东希望获得企业分配的利润,这相当于缴纳两种税。如何减少应纳税额是收入分配过程中需要的税收筹划。

股息所得与股权转让所得的税收筹划

一,股息收入的税收筹划

免除股息税法是消除股东一级居民企业之间利润分配的双重征税问题的一种方法。在适用股息红利免税法的同时,为了正确解决股息红利双重征税问题,并防止纳税人滥用股息红利免税制度,以确保公平的税负,已经采取了一些限制措施。规定。

同意将从股权转让和清算的角度考虑固定股息。这会给投资公司带来不同的税收负担吗?

如果投资公司希望转让股权,则被投资方将分配比公司创造的税后利润总额更多的股份,这将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大幅减少。。投资企业的资本收益因股利分配过多而减少。随着税法对资本利得征税,资本利得税负担也相应减轻。相反,如果被投资方分配的税后利润少于公司产生的总利润,则资本利得税将增加。因此,预计投资公司将转移股权,并且他们必须始终设法获得尽可能多的奖金,并给被投资方带来更大的分红压力,这将导致被投资方超过公司为该业务创造的税后利润总额。分配。资产增值税。在这种方法下,违反了避免股息免税政策重复征税的初衷。滥用股息免税以免征税有很大的税收风险。

如果预期投资企业将清算被投资企业,则该清算企业股东所分享的剩余资产金额等于该清算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其计算依据为:股东所持股份部分税项应确认为股息收入,并且免税政策仍然适用。因此,只要初始固定​​股息不超过税后利润总额,税收负担就不会改变。

简而言之,当居民公司同意分配固定股利时,有必要注意两个税收风险:首先,在税前分配的一部分中,固定股利引起的税收风险超过应分配的股利。按出资比例分配;第二,滥用免税政策来避税,并有意使用免税来减少资本利得税。公司税务人员需要仔细了解股息的实际含义,并掌握其限制性条件,以便为公司税收节省带来最大的税收优惠。

II。股权转让收入的税收筹划

1.不同方案下的股权转让税负担分析

选项1:直接股权转让。

是指股权转让人依法直接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通过这种方式,甲公司可以直接以公允价值2500万元转让其持有的50%的股权。

根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股权转让所得为转让所得。企业在扣除取得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取得的净额。在计算时,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等未分配利润的金额不能根据权益扣除。企业A的股权转让收入为1500万元(2500-1000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75万元。所得税负担为15%(375÷2500),净收入为1125(2500-1000-375)万元

选项2:股权转让前的利润分配。

也就是说,公司A选择公司A的利润分配,然后转移其权益。公司A分配了未分配利润。按股东持股比例的50%计算,甲公司可获得股利11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合资格居民企业之间的红利,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

财务成果及其分配的税收筹划都包括哪些

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税收筹划

企业执行的净利润分配,无论利润分配政策如何,都不会影响企业本身的所得税负担,但会影响企业投资者(股东)的税负。因此,税收筹划应着重于减少投资者(股东)应为自己的利润偿还的税额,即尽量减少投资者(股东)为返还利润而应课税。主要方法是:

1.利润(股息)分配的税收计划。

纳税人从投资企业退还的利润(股息)的税收调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该条例发布的详细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作出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规定总结如下:

(1)如果投资者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公司​​的所得税率,则纳税人的利润,股息和从联营公司收回的股息将不予退还;如果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则投资者企业追回的税后利润,股利和股利应按规定缴纳附加所得税。

(2)投资者的企业蒙受了损失,并且不再允许从被投资方收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利,股利,合资企业等)减少为税前利润,而应直接减少为税前利润。用来弥补损失其余部分将按照有关规定偿还。

(3)如果企业同时拥有需要偿还的投资收益和不需要偿还的投资收益,则可以使用需要偿还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损失。 ,然后使用不需要偿还的投资。如果用收入弥补损失,则在弥补损失后有盈余,就不用再缴税了。

对投资收益的税收政策为被投资企业选择合理的分配政策提供了可能性,从而使投资者(股东)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税收负担。具体方法有:

(1)低税收地区的被投资企业的利润未分配,以减轻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如果投资企业是盈利企业,且其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则应设法使被投资企业不要或推迟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包括股利和股利),并避免或推迟利润回报(股息),股息)补充所得税。为了实现该目标,投资企业可以另外控制被投资企业以控制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政策。

示例1:某内地企业在经济特区投资B企业,股权比例为100%。2001年企业A的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适用所得税率为33%。 B企业的税前利润为500万元,适用所得税率为15%。

如果今年未分配公司B的税后利润,则公司A和公司B的纳税情况如下:({}}企业A应交所得税= 1000×33%= 330(万元)({}}企业B应交所得税= 500×15%= 75(万元)({}}应缴所得税总额= 330 + 75 = 405(万元)

如果当年企业B的税后利润按60%分配给股东,则企业A和B的税收情况如下:({}}企业B应交所得税= 500×15%= 75(万元)({}}企业A营业收入应交所得税= 1000×33%= 330(万元)({}}企业A的投资收益应缴纳的额外所得税=(500-75)×60%÷(1-15%)×(33%-15%)= 54(万元)({}}企业A应付的所得税总额= 330 + 54 = 384(万元)({}}应缴所得税总额= 75 + 384 = 459(万元)

从以上两个方案的结果可以看出,不分配企业B税后利润的方案应比分配企业B税后利润的方案少征税。459- 405 = 540,000元。尽管保留在企业B的税后利润中,但如果在随后的纳税年度内偿还,则仍需要进行税收调整和税收返还,但这至少为投资者带来了无息贷款。

(1)对于从外商投资企业汇回的利润,他们应选择尽可能在中国进行再投资,以享受再投资退税,避免将汇回中国的利润汇回中国。

(2)在做出再投资营业期决定时,它应尝试选择营业期超过5年的再投资项目,以获得再投资退税。那时,如果在5年内撤回再投资,尽管应退还退还的税款,但这等同于无息使用该税款。

(3)在做出再投资项目决策时,请尝试选择可以被认定为高科技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的投资项目,以获得100%的再投资税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