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员工的工资高于应税工资标准(已代扣个人所得税),则公司A可以扣除税前全额费用。只要提交劳动合同的人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支付。
劳务派遣工资不能作为公司的工资支出扣除
在实际工作中,某些公司可能会根据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保险费。那么,可以将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视为工资吗?费用要扣除所得税吗?它可以用作计算这三项费用的税前扣除的基础吗?
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允许合理扣除企业产生的工资薪金。前款所列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向在该企业工作或雇用的雇员支付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以下年度:底薪增加,加班工资以及与雇员的工作或雇佣有关的其他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强调了允许税前扣除的企业产生的合理工资支出,无论这些支出是“服务于企业还是在企业中受雇”。根据《劳动合同法》,为雇用该企业或雇用该企业,应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关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签订固定期限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每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就业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通常在临时,辅助或替代性工作中执行。因此,劳务派遣工作具有非技术性,临时性和固定工资(可以由市场陪同)的特征。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仅购买劳资关系,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保险费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支出,而不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工资支出。企业,因此不能用作工资和薪金支出。公司所得税前的扣除额也不能用作计算这三只基金的税前扣除额的税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