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
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通常直接计入财务费用,并已通过结转计入会计利润。从银行存款中获得的利息收入符合税法的规定,其税基和账面价值相同,因此不存在调整问题。
税收调整是公司所得税中的一个概念。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在计算方面,税法有严格的规定,与会计利润总额的计算不一致。
因此,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根据会计利润总额,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此过程是税收调整。
扩展数据
税收调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未与中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个人,在试点期间向国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暂扣代理费回收率为3%预扣增值税。该规定减轻了此类纳税人的税负。
2.可以扩大可选简化税法的范围,提供经营租赁的动漫公司和企业有条件地包含在简化税法的范围内,适用3%的征收率。
3.港口和码头服务子目录中包含船舶代理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原来的政策规定,船东,船舶经营者或者承租人委托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收取从运输服务接受者或者运输服务接受者的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服务增值税。
[问题]企业收取的银行存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第2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第6条的应税所得额等于总收入减去非应税所得。和免税收入平衡。表示为:
应税收入=总收入-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8条的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5)款所指的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向他人提供资金以使用但不构成股权投资
,或者其他人占用公司资金所获得的收入,包括来自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和欠款利息的收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2010年度所得税问题答复的通知》
(青水税函[2011] 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及其实施条例第18条,银行存款利息属于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总收入中的一部分。因此,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利息收入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总收入的一部分。因此,应将银行存款的利息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应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