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第91条,非居民企业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以下收入: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利息收入;
2.国际金融组织将优惠贷款的利息收入提供给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
3.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应按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代扣代缴所得税,应由付款人代扣代缴。成为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或应付款时,代扣代缴税款应从应付款或应付款中代扣代缴。
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指定项目价格或劳务费的付款人,作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因工程运营和劳务所得而应缴纳的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对外支付实施了源头扣缴,并规定了两种类型的源头扣缴的范围,即合法扣缴和指定扣缴。
非居民企业应从中国的工程运营和劳动服务中获取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有关居民企业是否要承担预提税和预提税,具体取决于税务机关的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