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公益捐赠和救济捐赠可以在年度应税收入的3%之内扣除。公益捐赠是指纳税人捐赠给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和贫困地区。
年应纳税所得额= 1000-600-200-70 = 130(万元)
捐款支出的允许扣除额= 130 * 3%= 3.9(万元)
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县级以上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企业的使用。福利捐赠法”捐款。
第52条《实施细则》第51条所指的公益社会组织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例如基金会和慈善组织:
(1)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发展公益事业而不是牟利;
(3)所有资产及其增加值归法人所有;
(4)收入和营业余额主要用于符合设立法人目的的业务;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属于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6)不从事与成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拥有完善的财务会计系统;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其他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53条允许扣除企业公益金中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
64.D 65.D 66.B
(1)在计算所得税时,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获得的收入将减少到总收入的90%,税款减少100,000;免除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减少税收60万元;
(3)允许扣除企业产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15%的合格广告费用。3000 * 15%= 450,180小于450,无需调整税收
(4)公务招待费应扣除其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商业)收入的0.5%。
3000 * 0.5%= 15,50 * 60%= 30,将纳税额增加50-15 = 35,
扣除研发费用的50%,减少税收50万元
支付给分支机构的利息不可抵扣,税款增加了450,000。
(6)对于公益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今年利润的12%以内的部分。
年利润= 3000 + 60 + 80-1600-200-300-80-60 = 900
900 * 12%= 108,其中10小于108,无需进行税收调整
64.D因此,应缴税额增加= 35 + 45 = 80
65.D因此,减税= 10 + 60 + 50 = 120
66.B应税收入= 900 + 80-120 = 860,应付企业所得税= 860 * 25%= 215
基本规定: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发生资本化的合理借款费用。
(1)企业间贷款
允许扣除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以下利息费用:
1)从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和银行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批准发行的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为从非金融企业借款而支付的利息部分,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在类似利率下的类似贷款额。
根据《实施条例》第38条,允许非金融企业从非金融企业借入的贷款的利息支付的税前扣除额不超过金融企业为类似贷款利息计算的金额同期的费率。鉴于中国目前对金融公司的利率要求,在按照合同约定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企业应提供《关于类似贷款利率的说明》。金融公司同期”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的说明”应包括签订贷款合同时本省任何金融企业提供的同类贷款的利率。金融企业应当是经银行,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等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同一时期的同类贷款利率”是指金融企业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企业信誉相同的条件下提供的贷款利率。它可以是金融公司在同一时期内宣布的同一时期的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公司向某些公司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2)企业向自然人借款
企业向股东或与企业有关联的其他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以下简称“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21号)计算了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额。
如果企业从内部雇员或其他人员之外的其他部门借入利息支出,且其借贷条件还满足以下条件,则其利息支出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在同一期间的利息支出。贷款利率相同的期限。《税收法》第8条和《税收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了扣除额。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贷款是真实的,合法的和有效的,其目的不是非法集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已签订了贷款合同。
特殊规定:
(1)企业接受关联方债务投资利息支出: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实际利息不得超过以下比例,并且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计算部分不得扣除,并且多余的不会发生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扣除额。
除了符合本通知第2条的规定外,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费用应为关联方的债务投资与股权投资之比:
A,金融企业,5:l;
B.对于其他企业,为2:1。
2)企业是否可以按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并证明有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支付给国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的,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分别计算;不按照合理方法单独计算的,按照本通知中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允许税前扣除利息。
(2)未进行投资时投资者产生的利息支出
如果企业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偿还其应付资本,则该企业的外国借款利息应等于该投资者的实缴资本与在该期限内应支付的资本之差。规定期限。所支付的利息不是企业的合理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