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境外企业所得税-与境外企业签订合同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4-30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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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30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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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个外国人,和境外公司签的合同,需要在国内交个人所得税吗(急!!!!)

与外国公司签定服务合同,需要代扣代缴哪些税种?

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适用税率为20%。

非居民企业应就本法第三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应由来源代扣代缴。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或应付款时,代扣代缴税款应从应付款或应付款中代扣代缴。

对于非居民企业应从中国境内的工程运营和劳务收入中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项目价格或劳务的付款人为预扣代理。

支付境外公司佣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产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1)有法律和真实证据;

(2)付款对象必须是独立的纳税人或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个人(付款对象不包括公司的雇员);

(3)除非另有规定,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外贸公司不是中介公司,应根据劳务收入缴纳公司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理费和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29号),公司产生了处理费。以及与生产和运营有关的佣金费用,不得扣除不超过以下计算极限的零件;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在扣除退保费(包括数字,下同)后,按当年总保费收入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寿保险公司根据当年总保费收入扣除退保费用等计算出剩余余额的10%的限制。

2.其他企业:与合法合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各方及其雇员,代理商和代表等)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所确认的收入的5%。 )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2)提供劳务的收入应根据发生劳务的地点确定;

(3)财产转让收入,不动产转让收入是根据不动产的所在地确定的,不动产转让收益是根据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所在地确定的产权转让的地点或地点,股权投资资产的转让收入根据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本投资的收益,如股息和股息,应根据收益分配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根据企业或事业单位或负担或付款的地点确定,或根据负担或付款的个人的住所来确定。收入;

(6)其他收入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第8条《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所指的实际联系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非居民企业,以取得其股权和债务,以及所有权,管理权和控制获得它购置财产等

第二章应税收入

第1节一般规定

第9条企业的应税收入以应计制为基础计算。本期收支与收支无关,均视为本期收支。本期收入和支出不是即使在当期已收付款,该费用也不会被视为当期收支。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0条《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所指的损失,是指企业根据企业收入从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种扣除中减去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税法及本条例之后的量小于零。

第1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指的清算收入,是指企业所有资产的可实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去资产净值,清算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和费用。

来自清算企业的投资者企业的剩余资产,相当于清算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一部分,应确认为股利收入;剩余资产扣除上述股利后的股利余额应大于或小于投资成本,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的收益或损失。

第2节收入

第12条,《公司所得税法》第6条所述的公司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免除债务等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所述,企业获得的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不准备持有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债券投资到期日,劳务及相关权益等待。

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述的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其收入金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根据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14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1款所指的商品销售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低值易耗品和其他所得的收入库存。

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指提供劳务的收入,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理和分配,运输,仓储和租赁,金融保险的企业,邮电,咨询经纪人,来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和培训,饮食和住宿,中介代理,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和其他劳务活动的收入。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企业从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转让中取得的收益。 ,股本,债务等。

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所称股权投资收益,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收益。

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应当根据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的日期确认收益的实现。

第18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5)款所指的利息收入,是指为他人提供资金但不构成股权投资的企业,或者由于他人占用了企业而获得的收入。企业资金。包括来自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的收入。

利息收入,根据承包商的债务人的应付利息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所述的租金收入,是指提供使用固定资产,包装材料或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的企业取得的收入。

收入收入,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20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7)款所述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获得使用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版权和其他特许权的权利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收入的实现应根据特许权使用人根据合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

第2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8款提到的捐赠收入,是指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自由收取的货币和非货币资产。

接受捐赠的收入,并根据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2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9)款所指的“其他收入”是指公司获得的收入额,但该企业的第六条第六条(1)至(8)除外所得税法除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逾期未偿还的包装押金收入,真正无法应付的应付款,坏账损失后已收回的应收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黄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23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如果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售货物,则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如果委托企业从事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的加工和制造,或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或其他劳务工作,且期限超过12个月,根据纳税年度的进度或完成情况工作量确认了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收益是通过产品共享取得的,收益的确认应以企业分配产品的日期为准,收益的金额应按照公平确定。产品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