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会计利润= 1200 + 8 + 30-560-25-85-250-120 = 198万元
1,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应减少4万元
2.对于非公益性捐赠50万元,由税务机关对非预扣个人所得税处以5万元罚款。不允许扣除税前费用,应增加55万元
应税收入= 198-4 + 55 = 249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 249×25%= 622,000元
你好。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问题是:
1.计算会计利润(总利润)
总利润= 1200 – 560 – 25 + 8 + 30 -85 – 250 – 120 = 198万元
2.税收调整
1)国库利息收入40,000元
免税,可抵税
2)金融债券利息收入40,000元
没有免税,没有税收调整
3)捐赠50万美元的非公共福利
无税前减免,增税
4)税务机关因未预扣个人税款而被罚款50,000
所以,
纳税增加额= 50 + 5 = 550,000元
减税额= 40,000元
3.计算应税收入
应税收入= 198 + 55 – 4 = 249万元
4.计算应付所得税
应付所得税= 249 * 25%=人民币622,500
将以下文件与您自己的文件进行比较,看看它是否是免税的财政拨款,如果是,则直接减免所得税,并解释财税(2009)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用途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注意”
财税(2009)第87号文件旨在进一步澄清确认企业财务拨款中非应税收入的条件,同时也请财税(2008)151号文件“金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资金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的补充说明和第三条的重申,同时将系统中未使用或未使用的特别财政资金从系统中冻结漏洞。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认企业获得的财务资金具有特殊目的并经国务院批准?为此,财税(2009)87号作出了进一步澄清:从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是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企业应收款项。 ,2010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总收入金融资金,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付文件,该文件说明了资金的特殊用途;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也就是说,企业获得的金融资金必须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能享受非应税收入的待遇,否则应将其纳入应税收入以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第87号比财税(2008)151号更具体,更具体,更可操作。
免税收入与特殊目的密切相关。特殊目的金融资金的定义是该政策的核心。财税(2009)87号文比财税(2008)151号专项财政资金重要。降低了部门界定的门槛,将国务院财税部门改为财政部门或其他分配资金的政府部门。也就是说,县级以上科技农业部门和其他部门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只要有明确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企业就可以纳入免税范围。收入,使非应税收入范围可能会大大增加,这对企业来说是一个很大的优势。
为什么从2008年1月到2010年12月有效?我认为,文档发行机构希望业务将来会发生重大变化,并且操作中肯定会遇到的新问题不仅会确保现阶段存在政策基础,而且还会留下下一步调整的空间。该文件于2008年12月26日发布。尽管该文件的发布在实施期满之前为两年,但对于企业而言,它不影响2008年的和解结算。
公司如何分别核算财政资金及其支出?建议企业按照《企业-政府补助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设立“递延收益”科目,作为购置资产的专用目的,并在完成后将递延收益转入资本公积。资产购买;对于资产,如果是跨年度的,则设置“递延收入”帐户,确认分期收入,然后将其转入“营业外收入-非应税收入”帐户,并直接抵销产生的相关费用该帐户(因为相关费用也如果未构成资产或不跨越年度,则直接计入“营业收入-非应税收入”科目。财税〔2009〕87号第2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非应税所得,用于支出发生的支出,在支出时不予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支出形成的资产的折旧和摊销。
本条款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重申,也是对财税(2008)151号第3条的重复。目的是防止公司使用与非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以及折旧和摊销抵销应税收入,从而导致公司无法缴纳公司所得税,这就是为什么公司必须单独核算特殊财务资金的支出的原因。一。
财税(2009)87号文第3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本规定条件的金融资金列为非应税收入后,五年内未发生支出也未归还(60)。个月)分配资金的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应当重新计算为获得资金的第六年的总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冲减重新计入总收入的金融资金支出。
也就是说,对5年内没有用光并退还未退款金融资金的公司征税。这是对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重要改进,该文件阻止了一些公司获得特殊财务资金。使用后未按规定完成,也未退还的,同时享受免税收入待遇的漏洞。
蔡水(2009)第87号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首先,在将权限委派给县级政府部门时,由于人员执法的质量和当地利益的原因,可能存在人为操作,这将造成新的漏洞。如果通过枚举方法补充各种财政资金,这些资金可以包括在非应税收入中,而不能包括在非应税收入中,则对于本地操作可能更方便,例如明确规定固定的谷物补贴,政府贷款折扣,税收退还,三项科技费用,潜在的改进和改造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技术研发资金以及国有企业亏损补贴等是否全部非应税收入项目。其次,该法规的另一个漏洞是,如果用特殊金融资金购买的资产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而是提前转移或出售,则没有明确的处理方法,并且缺乏必要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当明确规定,发生上述行为的,应当将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情况严重,则可能被视为逃税。第三,该文件的适用范围不全面,一些负有税收义务的机构和其他组织也应包括所有已获得财政资金的机构,而不仅仅是企业。
给企业的提示:在获得政府财政资金时,我们必须立即收集确认非应税收入的依据。首先是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如果批准中资金使用不清楚,应要求资金使用明确,明确,并从政府有关部门获取相关资金管理措施或具体要求的文件。另外,企业取得的专项财政资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分别核算。帐目清楚地反映了财政资金的获取,使用和余额,以免造成税务检查失败必要的麻烦。3.建议企业(在5年内)使用足够的财政资金尽快完成该政策,否则会发生与税收有关的损失。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处理特殊用途财政资金的公司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09] 87
撰写日期:200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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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特别关于使用财务资金处理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如下:
1.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人民政府部门的企业财政资金,全部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视为非应税所得,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上述非应税所得;支出构成的资产应计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折旧和摊销。
3.企业在处理了符合本通知第1条规定的条件的金融基金的非应税收入之后,在5年(60个月)内没有发生任何支出,也没有偿还财政或其他分配资金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算为获得资金的第六年的总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冲减已计入总收入的财政资金支出。
请按照说明进行操作。
2009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