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按季度(月份)预缴公司所得税时,应将该季度(月份)中累积的应纳税所得额转换为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将转换后的全年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找到它的应用程序。公司所得税税率,将本季度(月)获得的累计应税收入乘以适用税率,然后减去已支付的累计公司所得税,这是本季度(月)的预付金额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2)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单
①企业所得税按年征收,按月或按季度预缴,并于年底结清。
②企业应在当月或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提前缴纳税款。
③企业应自年底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清缴款项并清算应退税款。
④如果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开始营业,或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其业务活动,因此该纳税年度的实际营业期少于12个月,则其实际营业期间应为一个纳税年度。
⑤如果企业在年中终止经营活动,则应在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支付。
注意会学
1.是否可以预付所得税。由于这是预付款项,建议不要在预付款项时累计,而在年底时累计,否则会比较麻烦并且帐户不干净。
每日预付款
借:税费和应付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年末,“应纳税所得额”帐户的借方余额合计
借款:所得税费用
贷款:应交所得税
也结转
借:今年的利润
贷款:所得税费用
2.是的,直接从“应付税款所得税”中扣除,资产负债表用负数表示。在年底应计之后,冲销了该负数。
3.如果应计,从理论上讲,应该在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以便符合应计原则。例如,第一季度所得税将在4月支付,并在3月底累计
4月预发货
如果可以在付款当月产生,则不是大问题。在付款的同时进行应计,以上输入被冲销。首先付款,然后付款。只要它们在同一个月内完成,顺序就不是原则问题。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通知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难以按月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付款,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值或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预先付款。为了确保及时存入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原则上应按照预缴实际利润的方法,对纳入地方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次,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最终结算情况,迅速检查当年企业所得税在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中所占的比例是否过低由于某些原因,请调整预付款方式或预付款税。
第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处理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与缴纳和存储税款之间的关系。原则上,各地的企业所得税的年度预缴额占当年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额(预缴数字+结算付款)应不少于70%。
第四,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加强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是税收征管的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并汇报此项工作的实施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