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企业所得税中少缴的预缴税款不能视为逃税。企业预付款少缴的税款,不视为逃税。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通知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难以按月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付款,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值或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预先付款。为了确保及时存入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原则上应按照预缴实际利润的方法,对纳入地方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次,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最终结算情况,迅速检查当年企业所得税在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中所占的比例是否过低由于某些原因,请调整预付款方式或预付款税。
第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处理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与缴纳和存储税款之间的关系。原则上,各地的企业所得税的年度预缴额占当年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额(预缴数字+结算付款)应不少于70%。
第四,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加强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是税收征管的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并汇报此项工作的实施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月(每季度)每月(每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每月(每季度)年度和年度纳税”中华民国”
声明表(B类,2015年版)“,“企业所得税合并税务分公司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以及其他报告和相应的填写说明将被发布,并将宣布相关事宜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的月度(季度)年度纳税表(A型,2015年版本)”适用于需缴纳居民企业预付款月和季度税款审计和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适用于在每月和每季税收之前实施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年度结算
填写付款时间。
2.跨地区公司的分支机构经营汇总纳税人,使用“中国企业每月缴纳企业所得税(每季)预缴税款(2015年,A类”)和“中国企业缴纳集体所得税”分公司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申报》。
3.本公告将于2015年7月1日生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年度(每季)每月(每季)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第28号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扩大小微企业减征50%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014年第28号) 2015年第17号)第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64号)附件“加速折旧统计表”固定资产的预付款”和
须同时废除填写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