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租金收入应按应纳税所得额的日期确认。合同中的承租人。因此,企业应根据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承租人提前付款或不同意付款日期,则在实际收取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条例》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和包装或者,从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获得的租金收入,应当在承租人根据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租金确认之日确认。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为一年,且租金一次性支付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支相抵的原则,出租人甚至可以将上述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计入相关的年收入中。
如果出租人是在中国设有机构并采用声明性方式支付企业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则也应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
关于预付租金的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在建筑或租赁行业提供劳务并采用预收方式的,他们的应纳税额将在收到预付款之日发生。“因此,纳税人提前收到房租的那一天是发生营业税的应纳税额的时间,应将其计入营业额一次以计算营业税;
借款:银行存款或股票现金贷款:主要业务收入
借款:主要营业税和附加: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关于租金前的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79号),企业提供固定资产的使用,包装材料或其他有形资产该项权利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在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之日确认。其中,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的收支相抵的原则,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为一年,并预付一次租金。规例”,出租人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摊在相关的年收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