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第8条企业在收取收入时所发生的实际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 ”
购买预付卡的企业获得的免税发票可以用作合法且有效的证据,用以扣除公司所得税。但是,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结合其他凭证从成本和费用中扣除。
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改革试点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增值税改革试点征收和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增税,阐明不对卡销售征税无法发行特殊的增值税发票,只能发行带有“预付卡的销售和充值”的普通增值税发票。该增值税普通法票不包括特定商品,服务或服务的名称,因此,企业不能计入成本,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政策是这个!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改革和试点改革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的规定,预付卡的整个业务流程特殊发票意味着持卡人的购买金额不能从进项税中扣除。
1.购买预付卡的企业只能从卡销售商或支付机构获得普通发票,而不能获得特殊发票。该项目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即可以从发票中发出企业如果您购买了预付卡,则其后会出现“预付卡”与税收有关的问题。如果发行,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例如福利费和商务招待,是否预扣并缴纳税款(发给员工)作为一项福利费用,您需要预扣并缴税),是否涉及商业贿赂和其他问题;如果使用预付卡消费,并且无法获得特价票,则无法扣减进项税。
我们谨在此提醒您,“黄金税”的第三阶段是在线的,您可以知道哪个公司“随时”购买了预付卡!
2.持卡人消费后,卖方或特殊商人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这意味着不能从进项税额中扣除持卡人的购买金额。
我该如何购物卡贷记?
1.购物卡帐户案例:
2016年12月31日,某公司在春节前购买了100张购物卡,每张面值5000元,金额50万元,并获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12月份的
会计交易如下:
借款:其他管理费50万元{贷款}:银行存款50万元
提醒:上述帐户处理错误。
其次,购物卡信用风险:
1.首先,去年启动的“金税三相”系统将监视贵公司首次购买100张大额购物卡的情况。这有什么用途?大量突然和异常增加的成本很容易带来预警评估的风险!
2.其次,这笔费用实际上并未发生,有可能无法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
3.再次,如果使用所购买的购物卡来发放员工,则这是福利费,并且有扣缴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4.同时,如果将购买的购物卡用作礼物,则属于商业娱乐费用,并且有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并且有商业贿赂,贿赂和贿赂的风险!
第三,购物卡已正确记入贷方:
1.公司购买卡时的会计分录
借款:其他应收款-1,170万张预付卡
贷款:117万银行存款
提醒:获取已发出的一般发票,产品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列为“无税”。
2.公司持有卡时的会计分录
借入: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等(根据实际支出列出帐户)
贷款:其他应收款预付款
提醒:无法获得增值税发票,只能将其他可以证明业务开展的单据贷记入帐;
请参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