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问题的具体分析,如果有一个企业的预付账户大于收入,并且验证了该账户不包含在收入中,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预付所得税:借款:应税企业所得税:贷款:银行存款(或股票现金)2. 2014年以后的帐单:
借款:主要业务收入贷款: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应收帐款等)
预扣所得税:
借款:所得税支出贷款:应纳税企业所得税3. 2013年,预付款项的所得税无法确认为收入,必须在开具发票后确认为收入
你有个误会
收到预付款时,您必须已完成-“借款:银行存款,贷款:预收款”帐户处理,并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将此预收款视为销售款项收入实现即将2500万作为收入。然后,在结算预付款或年末所得税结算时,必须将其包括在“应税收入”中(减去相应的费用)。
但这只是计算所得税的算法。实际上,它不会结转到帐户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也没有结转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将来必须将其转换为收入和结转成本。在计算下一季度或明年的所得税时,我们必须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500万美元(因为已经缴纳了所得税)。
与建筑公司收到的预付款相对应的项目尚未启动,且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预付款无需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收入和收入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劳务交易的结果是否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在每个纳税期结束时,应使用完成进度(完成率)该方法确认提供劳务的收入。
可以可靠地估计劳务交易的结果,这意味着还满足以下条件:
1.收入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成进度可以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成本可以可靠地说明。
企业应根据接收服务方收到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确定的劳务总收入,以纳税期末的劳务总收入乘以完成进度减去上一纳税年度扣除的累计劳务收入金额确认为当期服务收入。
因此,与建筑公司收到的建筑预付款相对应的项目尚未启动,不满足上述收入确认条件,因此无需对预收款预缴企业所得税。
扩展配置文件: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格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 369号):
{1}订约承包材料的预付款应根据合同支付。原则上,预付款率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10%,也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30%。预付。
2)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承包商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在约定的开始日期之前的7天内预付项目付款。
3)预付的工程付款必须在合同中规定,并在施工进度付款中扣除。
也就是说,只有从项目的进度中扣除了项目的预付款后,才将其转换为施工单位的项目付款,从而产生增值税的应纳税义务。如果在收款时缴纳了税款,则相当于提前向州预付了税款。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应将实际确认为企业收入的时间用于确定增值税的应纳税时间。但是这一点,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往往是行不通的,更要求收税机构在收钱后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