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预付的费用!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A类公司的季度预付公司所得税= {(季度预付帐户* 15%)-(期间费用+预付税款)} * 25%
预收款项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以下情况:
1.预先收到的帐户有一定的会计截止日期。在此期间之后,收入将被转移,并且该收入将产生利润。当然,利润必须是交换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应计制计算的。本期的收入和支出,无论是否付款已收或已付款,被视为当期。收入和支出;除非本条例和《财务条例》另有规定,否则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已经在当期收到并支付了付款,也不会被视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国务院税务部门。
3.《增值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38条第4款使用预付款方式销售商品,即货物发出之日,但生产和销售期限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和其他货物,应为收到预付款之日或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
4.《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25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出售房地产并采用预付款方式,其应纳税额将在收到预付款的日期。纳税人在建筑或租赁行业提供劳务并采用预收方式的,其应纳税额在收到预付款之日发生。
5.核实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如果提前出售商品,则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前提是它满足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条件,此处的条件更加详细,必须同时满足。
1.签订商品销售合同,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不保留通常与已售商品所有权相关的持续管理权,也未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
1.提前收到利息的纳税义务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收入的税收责任发生的时间是根据承包商债务人的应付利息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发生应计利息收入的税款的时间是应计制的例外。利息收入确认时,不能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只能以合同即收支实现系统为基础进行确认。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每年(从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进行计算,按月或季度预缴,并在年底结算(在年底后的5个月内)。邵少埠征税的方法。如果
是按月或按季度预先支付的,则必须在该月或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将预付的公司所得税申报表提交给税务机关以预付税款。
如果纳税人在年中或由于合并或关闭而开张营业,则该纳税年度的实际营业期少于12个月,则该实际营业期应为纳税年度(从实际终止日期)在60天内进行公司所得税的结算和付款)。
根据应计制,企业所得税确认应纳税额的发生时间。
3.“预收款”的应纳税额如下:
如果征收“消费税”并采用预付款的支付方式,则该日期为应税消费品的发行日;
如果征收“营业税”,则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地产,提供建筑或租赁劳务并采用预付款方式,则其税负将在预付款当日发生。收到。
如果征收“增值税”,则货物是在付款之日即预付款项出售的;但预先收到生产和销售期限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和其他物品的销售或书面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日期。
如果征收“资源税”,并且纳税人采用预付款的结算方法,则纳税义务将在应税产品发行之日发生。
如果要征收“财产税”,则应在预付款的当天发生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