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分为正向避税和反向避税。避开高税收管辖区并进入低税收管辖区的纳税人的避税称为远期避税,否则称为反向避税。数据如下:
避免远期纳税:如果公司总部位于A国,而其分支机构位于B国,则两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40%和30%,而公司的所得税率则为收入是一万元。此时,A国的应纳税额为10,000×40%= 4,000元。如果总部通过“高进低出”方法将收入的一半转移到B国分支机构,则该总部在该国的应纳税额为5,000 x 40%= 2,000元。该公司在B国的应纳税额为5,000 x 33%= 1,650元。对于跨国纳税人,可减少350元的税收。但是,跨国纳税人的这种避税行为导致甲国政府减少了税收收入(10,000-5,000)×40%= 2,000元,而乙国的税收却增加了5,000×33%。 = 1,650元。
反避税:A国增加税收收入27,500元,而B国减少税收收入:50,000×35%= 17,500元。 B国因B企业减少的利润为:39,000-19,500 = 19,500元。从数量上看,企业B因国家B减少的利润正好是跨国纳税人的多重征税与企业A增加的利润之和。企业B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元,其余为50,000元。利润的一部分转移到国家A的企业A。因此,企业B应付的所得税额为:50,000×35%= 17,500。企业B的税后利润为:50,000-17,500 = 32,500。 B企业的税后利润在A企业和B企业中。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利润分配为:32,500×40%= 13,000元。乙公司的利润应为:32.500×60%= 19,500企业A。如果增加50,000元,则应缴纳的额外所得税为:50,000×55%= 27,500元。企业A的税后利润增加为:50.000-27,500 = 22,500。从表面上看,企业A的这种行为不仅会减少国际税收义务,还会增加国际税收义务。但是,由于甲公司的税后利润增加了人民币22,500元,它将使净利润最大化。企业A的最终利润为:13,000 + 22,500 = 35,500。与反向征税前的情况相比,企业A的利润有所增加。 A国中的A公司在B国中经营一家合资企业B。负责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根据协议,税后利润中有40%属于企业A,60%属于企业B的乙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B应实现的利润为10万元。根据税法,A国的所得税率为55%,B国的所得税率为35%。因此,企业B应向国家B缴纳的所得税额为:100,000×35%= 35,000元。企业B的税后利润为:100,000-35,000 = 65,000元。企业B的国家B的利润分配,企业A的利润为:65,000×40%= 26,000元企业B的国家B的利润为:65,000×60%= 39,000元,由于企业A操纵了企业B的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企业B实现了应税所得50,000元,剩余的50,000元利润转移给了国家A的企业A。企业B为:50,000×35%= 17,500。企业B的税后利润为:50,000-17,500 = 32,500。 B企业的税后利润在A企业和B企业中。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利润分配为:32,500×40%= 13,000元。乙公司的利润应为:32.500×60%= 19,500企业A。如果增加50,000元,则应缴纳的额外所得税为:50,000×55%= 27,500元。企业A的税后利润增加为:50.000-27,500 = 22,500。从表面上看,企业A的这种行为不仅会减少国际税收义务,还会增加国际税收义务。但是,由于甲公司的税后利润增加了人民币22,500元,它将使净利润最大化。企业A的最终利润为:13,000 + 22,500 = 35,500。与反向征税之前的情况相比,企业A的利润增加额为50,000(55%-33%)= 10,000。人民币A的税收增加了27,500元,而国家B的减少的收入为:50,000×35%= 17,500元。企业B的国家B的利润减少额为:39,000-19,5
陕西省国税局完成中国首例资本弱额避税案
陕西省国税局成功完成了反避税谈判谈判,谈判结果得到公司的充分认可其授权代表。据悉,这也是中国资本弱化避税案件的首次成功调查和谈判。
资本弱化是指投资者和企业投资者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他目的,减少股权比例和增加贷款比例而选择融资和投资所引起的公司债务。方法。该比例与所有者权益之比超过一定限制。陕西省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薛建英说,中国的资本弱化现象普遍存在,但国内关于资本弱化的反避税调查仍处于空白状态。今年年初,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总局在对关联企业的账目进行全面分析时,发现在陕西的一家日本投资公司是债务企业,但其中有一家很大。关联方借款费用金额。经过初步的案头分析,可以确认该公司可能具有通过人为操作以借贷成本的形式将其利润转移给海外母公司的效果。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对此案进行了进一步分析,最终确定该公司及其境外关联公司具有买卖转让定价,预收款,资本弱化和股权转让等多种避税行为。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立即展开调查取证,谈判和谈判。
税收谈判谈判是反避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谈判过程中,陕西省国家税务局与国家税务总局保持着密切联系,实时汇报了谈判进展,并在总局的支持和指导下开展了工作。从2011年6月至2011年10月,在多次谈判中,无线电通信局精心准备并坚持管理和服务。在坚决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同时,充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国内税收优惠政策。与公司讨论了定价方法,可比企业选择,关系判断,关联交易识别,债务投资识别等问题。经过十几轮的艰苦细致的谈判,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终于与公司及其授权代表普华永道就有关税收问题达成共识,并顺利完成了本案的谈判和谈判。
以上行为是国际税法中的避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