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 3号
附件:1.预扣公司所得税合同的登记表(已省略)
2.非居民企业税收事宜的联系信(略)
3.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预扣帐户(略)
税务总局
2009年1月9日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上述收入有关的商业合同时,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天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扣缴企业”(包括修改,补充和延长合同)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有关材料,用于合同备案登记。如果文字是外语,则应附中文译文。
股权转让交易的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并在海外进行交易的,股权转让的内资企业在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股权转让合同的副本。法律。
对于非居民企业,应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中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缴纳方为代扣代缴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或应付款时,代扣代缴税款应从应付款或应付款中代扣代缴。
对于非居民企业和事业单位因在中国境内的工程运营和劳务收入而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费或劳务费的付款人作为预扣代理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7条和第38条的规定,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或未履行扣缴义务,则纳税人应在发生收入的地方缴纳所得税。纳税人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可以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为其他收入项目支付的应纳税额中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