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有关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对损失赔偿作出了以下规定。 :1.合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法》第11条规定的亏损期间的剩余期间内,合并企业可以偿还合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合并企业在适用不同税率的地区设有营业机构,或者具有不同税率或不同的免税期的生产经营业务,应当按照第(五)项的规定进行计算。 )。获得的金额。合并前企业的上述经营亏损,应当与合并前企业以相同的税收收入予以弥补。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立的,分立前企业尚未收回的业务损失,应当按照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分担,并可以在剩余期间内分担。税法第11条规定的亏损期间。分离后,公司每年继续弥补。 3.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转让,在资产转让之前和之后,资产转让和受让方所蒙受的业务损失,均在第11条规定的亏损期间内予以弥补。税法。不论企业是否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资产和业务,其经营损失均不得在资产转让与受让方之间结转。 4.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内外资股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比例(即外资股比例低于25%) %),税法,法规和规例除外。除规定外,不再适用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所得税法律,法规,但应按照适用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进行税收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弥补公司损失的原则是企业作为纳税人的存在。投资者的变动不会影响公司自身业务的延续。没有区别,除了国内外资本的公司所得税率和费用减免不同。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内资企业并继续经营,不会影响损失。但是,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不到十年的时间内没有转换为国内资本,以及是否有必要缴纳前一年免除的所得税,则需要进一步讨论。
首先,进行股权转让,然后进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收变更。
股权转让所需的信息: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同意的决议(外国投资需要董事会决议)-取消租赁合同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国家税务,地方税,海关纳税证明,经办部门批准后,公司将向工商局备案,然后到工商局办理境内登记。新营业执照到期后,请处理代码,税项,海关和其他程序。时间:如果您不纳税,那就没关系。
现在,外资和本国的资本待遇相同,因此没有必要。过去,有免税政策。如果您的外国公司的股权明确无问题,我建议您保留该股权,尤其是2007年之前注册的公司。有时,该国的政策可能会进行调整。也许您可以赶上美好的事物
外商投资的内资程序和所需信息外商投资的内资业务委员会批准以下信息:
1.必须提交基本文件和材料:
1.公司要求转为内资的要求公司(原始)
2.解决企业向内资企业转移的最高权限(原始)
3.股权转让协议(原始)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其副本)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其副本) )
7.投资中国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副本)
II。过程:
1.接受并批准批准;
2.招标公司应经商务局批准,向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
III。服务期限:
该报告已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IV。注意:
1.将A4纸应用于书面材料或下载文件,然后将其加载到作品集中。
2.申报材料合为一体。需要报告各种文件的原件和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