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办法》(财税[2016] 36号附件1)第45条规定,“增值税应纳税额和预提义务发生的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应税行为并收取销售款项或获得销售款项凭证的日期;如果首先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日期
(2)如果纳税人采用预付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和租赁服务,则其应纳税额将在收到预付款之日发生。
公司所得税支付义务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支付时间一致。
预收款项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以下情况:
1.预先收到的帐户有一定的会计截止日期。在此期间之后,收入将被转移,并且该收入将产生利润。当然,利润必须是交换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应计制计算的。本期的收入和支出,无论是否付款已收或已付款,被视为当期。收入和支出;除非本条例和《财务条例》另有规定,否则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已经在当期收到并支付了付款,也不会被视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国务院税务部门。
3.《增值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38条第4款使用预付款方式销售商品,即货物发出之日,但生产和销售期限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和其他货物,应为收到预付款之日或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
4.《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25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出售房地产并采用预付款方式,其应纳税额将在收到预付款的日期。纳税人在建筑或租赁行业提供劳务并采用预收方式的,其应纳税额在收到预付款之日发生。
5.核实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如果提前出售商品,则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前提是它满足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条件,此处的条件更加详细,必须同时满足。
1.签订商品销售合同,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不保留通常与已售商品所有权相关的持续管理权,也未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
2.《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2条第1款规定,营业税缴纳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并收取营业收入或获得业务收入付款当天的凭证。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所述的营业收入的接收,是指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期间或之后所收取的款项。
该条例的第12条是指收据中的营业收入付款收据是书面合同中确定的付款日期;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或未以书面形式确定付款日期,则为应税行为完成的日期。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的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并且您在提供服务之前就收到了付款,则由于没有发生任何应税行为,因此在收到付款时无需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四种特殊预收税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