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年度应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多缴所得税
借款:上一年可退还其他应收所得税50,000
贷款:以前的年度损益调整为50,000
(2)结转时
借:上一年的损益调整额50,000
贷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0,000
2.提款,依7万元
(1)提取时
借:所得税70,000
贷款:应纳税所得额70,000
借用:今年获利70,000
贷款:所得税70,000
3.付款时扣除并支付20,000元
(1)扣除项
借:应交所得税50,000
贷款:上一年可退还其他应收款-所得税50,000
(2)付款时
借:应交所得税20,000
贷款:银行存款20,000
所得税费用科目属于损益科目,期末必须转入当年损益。
通常,不需要预提公司所得税,应在支付以下费用时直接进行:
借款: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仅应计入所得税费用帐户,然后在年末根据结算方式结算并转至当期利润。
如果您一直在亏损,则无需将预付的公司所得税结转为所得税费用,它直接与应纳税企业所得税帐户相关联
应付税款是债务主体,反映了企业与国家(税务局)之间的债务关系。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支付未付的金额,借方余额则表示多付的金额。
在年度结算和付款时,根据利润情况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小于预付税,然后在退货栏中填写并要求退货。
可以退货;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1条,纳税人发现税务机关发现的税款后,应立即缴纳;纳税人应在清算和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找到如果需要,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在同一时期增加银行存款的利息。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对并返还;退出库房的,应当依照库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返还。
《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11条规定,如果纳税人的预缴企业所得税少于纳税年度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应交企业所得税,应在结算期内清偿;
如果预付税款超过应付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或在纳税人的同意下,在第二年抵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办理退税。根据上述规定,已经预付了超过应纳税额的纳税人,有权要求退还税款,或者在征得纳税人同意的情况下,还清第二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8条第二款,《税收管理法》第51条规定的同期内多付的银行存款的退税不包括依法预付款结算退税,出口退税以及因纳税而产生的各种减免税。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按月或按季度预缴的,即年终结算和税收结算的收取方式,退税的结算本质上是预付款形成的结算退税。依法纳税,所以企业所得税结算和退税支付不能增加银行利息。